(1)关于日本台湾总督府所辖刑务所,原有台北、宜兰、花莲港、新竹、台中、台南、嘉义、高雄八所,前已说明。除台北刑务所于本院接收时即予接收外,其余均于三十四年十二月分别接收。本院分别将之改称监狱,并附设看守所继续办理,兹将本院接收时日期及各监内囚犯人犯数列左:
接收各刑务所日期
新竹少年刑务所 卅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台中刑务所 十二月十八日
台南刑务所 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南刑务所嘉义支所 十二月二十二日
高雄刑务所 十二月二十四日
台北刑务所宜兰支所 十二月十八日(www.xing528.com)
台北刑务所花莲港支所 卅五年元月十日
(2)台湾原有各刑务所接收后,均改依我国法制称为监狱,并各附设看守所,计如左列:
续表
(3)关于接收当时最感困难之两问题,即:(一)人事问题,(二)囚粮问题。就第一点言,监所事务虽非含有绝对之技术性,但非富有监狱行政经验各部门之管理方法,实难胜任,况台湾过去刑务所之组织及管理方法,与我国监狱情形复有殊异,因应改革均非朝夕间事,为使监所事务不致脱节,不得不暂行征用一部分日员,徐图更张。关于第二点,因台湾粮食困难,各地粮价又复波动不已,原有监所囚粮预算无法维持,其他如囚衣及医药等项亦复极度困难,不得已乃请求行政长官核准。本省各监犯囚粮准由粮食局按照官价配发半数,其余半数搭食杂粮;至医药部分,复承闽台监察使建议由善后救济分署酌予配给,并由本院函请接济,但以格于善后救济总署之规定,此项请求未能办到;关于囚衣问题,则仅有台湾少年监狱拨到少数款项暂救目前现状而已。
(4)台湾刑务所原有内部机构,与我国新颁监狱条例俱分五课,名称上略有出入,例如我国称为教化课,日刑务所称为教务课,故仅仅调整其名称,以期与我国法制相符。
(5)台湾刑务所关于戒护方面,有应特别提出资为参考者,即监所与警宪机关联系之密切人犯执行后关于其本身之教育、家庭状况、犯罪之经过,例系嘱托警务机关调查之。监所人犯如有逃逸情事,警务机关协缉,收效亦佳,人犯因病交保者,亦由监所方面随时以书面通知警务机关,俟人犯病愈后,即由警务机关送交监狱继续执行,事务之处理,颇称便利。然凡此种种,亦必警察户籍极健全,始克臻此,且亦必赖各方面合作,始克奏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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