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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民事法律特例全报告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亲族继承之事项台湾人之亲族关系及继承关系,不适用日本民法之规定,而依从来之习惯,习惯不明者,法院依条理解决之。故日台人间之婚姻收养或其他出日本之家而入台湾之家,或出台湾之家而入日本之家诸种有关户籍事件,多有故障,因之发布昭和七年律令第二号及昭和八年府令第八号,并昭和七年敕令第三百六一号,昭和八年府令第七号等,对台湾人之户籍制度为之确立,台日人间之户籍问题乃始解决。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民事法律特例全报告

(1)关于亲族继承之事项

台湾人之亲族关系及继承关系,不适用日本民法之规定,而依从来之习惯,习惯不明者,法院依条理解决之。

(2)法人登记

于日本内地发生事项之登记期间,延长两星期。

(3)关于祭祀公业之事项

祭祀公业,系为祭祀死者而设立之独立财产,渊源古训,台湾盛行。其法律上之性质,从来诸多议论,或诏系共有或总有(即公同共有)或谓法人,但判例及通说,均认为非民法上之社团法人,而为习惯上之特殊法人,其处理专依习惯使其存续。

(4)关于民事争讼调停之事项

明治三十七年开始办理之简易调停制度,即州知事或厅长办理管辖区域内之民事争讼调停及其执行。调停成立之际,以笔录记载明确调停成立之事件,不得再向法庭提起诉讼,此种旧办法,今仍使其存续,排除适用日本内地之各种调停法,关于民事争讼之调停,系依照律令(明治三十七年律令第三号关于民事争讼调停之件)办理。

(5)小切手法之特例

于台湾发出台湾支付之汇票之提示期间,系视实际之地理路程情形而定,不问汇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如何,发出于日本内地朝鲜、桦太或关东州者,定为二十日,于南群群岛发出者六十日,于日本用满洲以外之亚洲地域发出者六十日。(www.xing528.com)

(6)破产法之特例

破产法中关于继承财产之规定,因多与台湾之习惯不合,故此种规定不适用于台湾人。

(7)有限会社法之特例

在台湾习惯上之继承制度,有户主继承及财产继承二种,而财产继承又可分为因户主之户主权丧失之家产继承及因家族死亡之私产继承。私产继承相当于民法之遗产继承,但财产继承之家产继承及私产继承,均为平均继承,故因继承易造成有限会社之社员数量增加。因有此特殊情形:1)所谓遗产继承,即台湾人之财产继承设有特例,凡台湾人依继承社员人数增加得超过五十名,但社员数无限制增加,恐与有限会社制度之本质抵触,故2)社员数若超过百名,一年之内而人数不减少至百名以内时,除有特别事由经法院批准外,即须解散。

(8)继承未定地整理规则

台湾之继承制度,因系平均继承,致有时有继承人未定之不动产,如放任不为整理,恐年代久远,权益关系将有综错复杂之虞。故台湾人之土地所有者(业主)死亡后,六个月内其继承人或依遗嘱取得该业主权之人必须为保存登记,或从台湾风俗由亲族会议选定管理人作为家产维持此遗业而为登记,若不为以上之登记,则地方法院单独部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以推事之职权命令选定财产之保管人管理之,自来依此等方法以为整理。

(9)户籍制度

台湾从来有户口制度,由警察官就实地居住调查,依此编制户口调查簿,但此户口制度仅为警察行政之目的而设,并非真正意义户籍,不能公证台湾人身份法上之法律关系,非有作为身份登录簿上之公证价值。故日台人间之婚姻收养或其他出日本之家而入台湾之家,或出台湾之家而入日本之家诸种有关户籍事件,多有故障,因之发布昭和七年律令第二号及昭和八年府令第八号(均有关于台湾人之户籍之件),并昭和七年敕令第三百六一号(关于台湾人之户籍事务,令郡守警察署长、警察分署长或支厅长办理之件),昭和八年府令第七号(关于台湾人之户籍职务代理之件)等,对台湾人之户籍制度为之确立,台日人间之户籍问题乃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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