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刑务所及处理总报告书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刑务所及处理总报告书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统治台湾时代,全省计共设新式监狱四,即台北、台中、台南三刑务所及新竹少年刑务所。台北刑务所员共计二二九员,而连同宜兰、花莲港两分监计共三五八员之多,所押人犯则仅一八九七名而已。作业刑务所作业极端重视,年耗于作业费不少,如台北刑务所原昭和二十年作业费六十七万元,而台中、台南两刑务所及新竹少年刑务所亦为五十余万元也。原台湾各刑务所作业收支采分别制。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刑务所及处理总报告书

日本统治台湾时代,全省计共设新式监狱四(日称刑务所),即台北、台中、台南三刑务所及新竹少年刑务所。又分监四(日称刑务支所),属于台北刑务所者有宜兰、花莲港两支所,属于台南刑务所者有高雄、嘉义两支所,兹就其内容约略说明之。

(1)系统及组织

依原台湾总督府监狱官制之规定,全岛刑务所均归由台湾总督府直辖。台湾主管司法之机构,一为专司审判之总督府高等法院,一为掌管司法行政事务之总督府法务部,而受命总督直接监督指挥全台之刑务所者即法务部是。当时之高等法院长,除依法令应每月巡视监狱一次外,其他事务上之系属焉。原刑务所之组织约相当于我国之甲种监,刑务所置典狱一(所长)、典狱补一至二(副所长),其下分设庶务、戒护、作业、教务诸课、庶务课,再分设文书会计用度三系。系统及职掌略如下表:

附注:1.各刑务所有于庶务课下设置系,以司人犯金钱物品之保管者,亦有不另设一系者,则由文书系办理之。
2.课设课长,由主任看守长充之;系设系主任,由看守长充之。

台北刑务所员共计二二九员,而连同宜兰、花莲港两分监计共三五八员之多,所押人犯则仅一八九七名而已。考其所以人员配备特多之故,约有下列两端:

1.台湾为生产地区,经费开支并无困难,但求事务推进顺利不惜多设员额。

2.台湾刑务所作业相当发达,而其他部门亦均有相当之平均发展,非多设员额,实亦不足以举其事也。

(2)人员之待遇、奖惩、训练

监所人员之待遇,俸薪之外仅依其勤勉程度给以年功加俸及勤务或勤勉等手当(津贴),宿值及假期值日者另给费用,民守之携眷者咸给官舍,独身者则由公家代办膳宿,期必使其生活安定。监所职员之进身亦难,看守而主任看守(日称看守部长)而看守长而主任看守长而典狱补而典狱,不惟须积有势绩年资且须经由考试,看守积资而任至典狱者为例甚多,此种制度足以促成低级人员之上进心理,从而努力其本身之职务。看守经录取后先施以三个月之训练,其训练事宜即附设于警察训练所行之。

(3)戒护

戒护关系,极端重要。戒护课配置之人员约占全体员守百分之七十(各刑务所同此情形),除监房及其他处所之看守外,凡属戒护有关方面,例均由戒护课派遣,即一般职员之行动礼节等,戒护课长亦复得而干涉纠正之,其权实视各课为重,故戒护课长例必以才长资深者充之,而典狱补之必由戒护课长升充,几已成为成例。

(4)作业

刑务所作业极端重视,年耗于作业费不少,如台北刑务所原昭和二十年作业费六十七万元,而台中、台南两刑务所及新竹少年刑务所亦为五十余万元也。

作业机械设备尚多,而各项科目亦均备设,各刑务所普遍设立者约为印刷、木工、铁工、裁缝、藤器等科,而第一监狱则多裱画、洗衣数科,台中刑务所则多制蚊烟一科。

原台湾各刑务所作业收支采分别制。换言之,亦即所有作业收入款全部纳入国库,而所有应行支付之原料杂品机械修理人犯赏与等,均系另定全年所需预算,由国库支给。

全台刑务所除台中台南两处外,其余均于去年盟军机袭台时受损甚重,作业器材损毁不少,欲图规复,自非短期内事也。

(5)教诲

原台湾各刑务所均设教务课,置课长一人、佐理人员二三人。教诲之实施分为执行教诲、释放教诲、保释假释教诲、工场教诲、集体教诲等多种。教诲内容,除就改过迁善点立论外,则颇侧重于“忠君”“皇国”精神之灌输,各刑务所所贮图书,半属此类。(www.xing528.com)

台湾过去出狱人之保护事业,颇为发达,基金来源半出捐募,官厅方面则予以种种便利与援助。主其事即总督府法务部,各地设分会,例由典狱(所长)任副会长,而在刑务所方面实际办理保护事业之工作者,亦即教务课长是也。

人犯期满前,例由教务课通知保护会,出狱后立即就其技能予以适当工作,自愿返里者派员护送之,衣履不齐者由保护会贷与之,办理以来,颇著成绩。

(6)囚粮

原刑务所之囚粮给与,系依人犯之行状工作勤惰所需势力,定为六等,由刑务官会议决定之。计:

一等食 一八〇〇瓦

二等食 一六二〇瓦

三等食 一四四〇瓦

四等食 一二六〇瓦

五等食 一〇八〇瓦

六等食 九〇〇瓦

依其过去办法,工作需要较多劳力者(如铁工、耕作、营缮等)给以二等食,需要势力较少者给以三、四等食(如裁缝、编物、裱画等),至于工作成绩特优者或行状善良悛悔有据者则给一等食,其羁押中之未决犯(不工作者)则概给五等食也。

以上食粮数量,订定当时依照医生认定,勉敷营养。厥后因作战关系,食粮困难,囚粮中改以半数蕃薯搭发,蕃薯水分将多,而营养料亦仅及米谷之三分之一,四等食以下,遂难果腹矣。

台湾各刑务所,大体均有相当隙地,足资种植菜蔬,故副食一项尚不困难,油盐等项亦系按照当时总督府所订定标准给与之,如盐规定每囚每日三.三瓦,而油则一.五瓦。

(7)医疗

各刑务所设医务课,课长一职均由医生充之。医疗室之设备大体尚称完备,医药药品亦尚能及时补充,无虞缺乏,但各监所人犯疾病数字仍亦不少(如原台北刑务所民国三十三年疾病人数五六八人,当在监人数百分比四〇.五;死亡人数一四〇人,当在监人数百分比一四强)。

近两年来日本因作战关系,一切物资极度困难,民间生活尤为艰苦,人犯执行当时,多数系属病弱或营养不良,故人犯死亡率在接收以前即已逐年增高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