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
台湾总督府法院直属于台湾总督,分为高等法院(上告部、覆审部)及地方法院(合议部、单独部)。地方法院并得在其管辖区域内设置法院支部,办理一部分之事务,又在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均置有出张所(主办登记事务)、高等法院上告部(相当于日本内地之大审院)、高等法院覆审部(即控诉院)、地方法院合议部(即地方裁判所)、地方法院单独部(即区裁判所),原则上采用三审制度。各法院置判官敕任或奏任,由台湾总督补任之,充任判官居须具有日本内地裁判所构成法上之判事资格。又司法权之独立,在台湾亦所承认,法院虽直属于总督,仅限于司法行政方面之事项,裁判则非其权力所得左右。判官之身份,亦为法院条例所保障,非受刑之宣告或惩戒处分,不得任意将其免官或转官。兹将各法院之组织及权限说明如左:
地方法院单独以判官一人独任制行之,学理除属于地方法院合议部及高等法院上告部权限外,民事刑事之第一审裁判,并关于非讼事件之事务。
地方法院合议部以判官三人构成,其管辖之第一审事件为诉讼标的价格超过二千元之请求及价格不能算定之请求(人事诉讼,死刑无期,或短期一年以上之惩役,或禁锢之罪,以及未满一年之有期惩役或禁锢或罚金之罪而经预审者,并关于预审事务);其管辖之第二审事件为对于地方法院单独部判决之控诉及地方法院单独部决定命令之抗告事件等。
高等法院覆审部为判官三人之合议制,管辖对地方法院合议部判决之控诉,并除属于高等法院上告部特别权限外,对于地方法院合议部所为第一审之决定命令之抗告。
高等法院上告部为判官五人合议制之终审,办理上告事件及对于高等法院覆审部之决定及命令之抗告,并对地方法院合议部所为第二审之决定命令之抗告事件,此外并管辖一审且为终审之事件,如对皇室之罪、内乱罪、外患罪等。惟在战争时期中,曾临时制定裁判所构成法战时特例,废止控诉。凡对地方法院单独部第一审判决之上告及决定命令之抗告事件,改由高等法院覆审部管辖;对地方法院合议部第一审判决之上告及决定命令之抗告,改由高等法院上告部管辖。
各法院均附置检察局,惟虽称附置,实仅为有法院之处必须设置检察局之意而已。检察局并非属于法院,而为对法院个别独立对等之官厅,故检察局亦直属于台湾总督。
检察局置检察官勅任或奏任,由台湾总督补任之,其任用资格须具有日本内地判事或检事之资格。检察官之职务,系指挥监督司法警察官,为刑事诉追,指挥监督裁判之执行,又地方法院检察官不能执行其职务时,以认为属于地方法院单独部之权限者为限,可以令警视或警部代办其职务,但虽有此种制度,近来并无实例。
检察事务受台湾总督指挥监督,非有如裁判权限独立性,检察官之身份亦非如判官之有所保障。在日本内地裁判所构成法上,检事亦有非因刑之宣告或惩戒处分,不能任意免职之保障,期检察权行使获公正增强效果。台湾当时亦认为有此必要,曾有计划制定此种法则,但终未见实现。
(2)供托局
供托事务,在昔系依台湾供托规则由金库及台湾总督指定之仓库营业者办理,但自大正十一年起供托法施行于台湾,遂制定台湾总督查府供托局官制,于各地方法院所在地设置供托局,掌理供托事务。(www.xing528.com)
现在之供托局如左:
台北供托局
新竹供托局
台中供托局
台南供托局
高雄供托局
此外在各地方法院支部及出张所,并有置供托局出张所,至物品之供托所,则指定台湾银行及仓库会社之本店支店及出张所等办理。
供托局之权限:
掌理基于法令而行之金钱及有价证券之供托事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