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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军事、司法接收及日产处理情况总报告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政部台湾区特派员办公处接收军品物资集中实施情形一、遵照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颁发军品集中处理计划,为防止所接收物资散失损坏及保管监护便利起见,将所接收物资分别集中之。台澎要港司令部物资集中实施情形报告表该组接收台湾日海军,分台北、高雄、马公等三地区集中,亦系依照上述分区办理。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军事、司法接收及日产处理情况总报告

军政部台湾区特派员办公处接收军品物资集中实施情形

一、遵照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颁发军品集中处理计划,为防止所接收物资散失损坏及保管监护便利起见,将所接收物资分别集中之。

二、集中军品区分军械、交通通信、经理、卫生等五部门,其集中地区分述如下:

甲、军械(包括武器、弹药、器材、附件等)、交通(车辆、燃料、工具、器材等)、通信等部门物资集中地区分台北区,其集中地为台北市郊宫前修理厂、新店、乌来、基隆、宜兰六处;新竹区,其集中地为新竹附近一处;台中区,其集中地为市郊兵营、嘉义竞马场二处;旗凤区,其集中地为湾子头、考潭、屏东三处。

乙、经理部门物资(粮秣、被服、轻工材与其他需品等)集中地区分台北之三张犁、新竹、基隆、宜兰、嘉义、台中、台南、高雄、屏东、花莲港等十一处。

丙、卫生部门(卫生材料兽医资材)其集中地区为台北之松山货物厂、宜兰之陆军病院、台中练兵场、嘉义陆军病院、高雄之凤山货物厂仓库、花莲港福住町陆军病院等六处。

三、军械集中实施情形

1.三峡三城弹药已全数集中六张犁完毕。

2.川端高射炮及弹药正在集中三张犁中。

3.新竹、台中、嘉义、高雄区,武器弹药正在分别就地集中中。

四、交通通信部门物资集中实施情形

1.旗山支厂集中凤山完毕。

2.关西出张所现已迁移台北宫前町修理工厂。

3.旗山凤山间之油料已分别集中内浦及湾子头完毕。

4.各地区油料现正在按地区分别集中,改设加油站,开始工作。

5.通信部门由兵器组直接接收者,现正转交器材库储存,余待间接接收后,开始分别集中台北之松山、台南之凤山,设库集中之。

五、经理部门集中实施情形

1.集中要领,就有保管价值而暂不作变卖转拨配发,或其他处理之物品予以集中,否则,仍置留原处,但予以相当归并。

2.新店、三峡、安坑木栅集中开始最早,现仅三峡未完竣外,其余均已集中完毕。

3.宜兰已集中完毕。

4.基隆因仓库被占,尚未集中。

5.其他各区均正开始集运矣。

六、卫生部门集中实施情形

1.台区日军医院本、分院总计共四十九所,除空军接收二所、海军代收一所外,本处接收四十六所,现已先后集并二十六所。

2.卫生材料、医资材除附于病院者已随院集中外,其余均按预定集中地点正进行集中中。

七、所接各项军品物资之集中有于接收时进行者,有于接收后实施者,有于点验后实施者,以人员缺乏,运输工具不足,致不能按预定期限完成,除已集中者外,余均正积极分区分类办理中。

八、集中运输工具悉各依当地交通状况利用其路线与工具,必要时并以人力兽力补助之,其运输资用均依规定支付。

九、全台集中实施,除每区指派人员负责、勘定仓库、策定计划并任指导监督外,由原接收人员及仓库人员会同办理之。

台澎要港司令部物资集中实施情形报告表

该组接收台湾日海军,分台北、高雄、马公等三地区集中,亦系依照上述分区办理。因军品繁多、人员不敷支配,且仓库分布几遍全台,故接收伊始,仍着日俘暂行保管,以便驾轻就熟,点收后,渐次集中或选择原有仓库集中保管。缘种种困难,迄未能达成全部集中任务。兹谨将接收伊始概况及集中实施情形分别列表报告如下:

(一)接收伊始概况表

(二)(台北地区)接收日海军物资集中实施情形简报表

(三)(高雄地区)接收日海军物资集中实施情形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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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马公地区)接收日海军物资集中实施情形简报表

续表

军政部台湾区特派员办公处接收军品物资处理实施情形

本处接收军品物资悉遵照令颁处理原则:(1)销毁,(2)利用,(3)配给,(4)拍卖,(5)发还,(6)转借,(7)运输集中等分别实施,除集中实施情形已另呈外,兹将各项处理情形梗述如次。

一、军械部门物资处理实施情形

1.所接之武器除外,刻已组成整修组,分头整修整理中。

2.奉拨七十军换发日式武器,已换完毕。

3.奉拨运内地者已检验素质优良者拨运中,刻已运出步弹一千万发。

二、交通通信部门物资处理实施情形(www.xing528.com)

1.所接收之车辆现已成立台北、台中、台南汽车队三个集中之,并已开始间接收各单位零星车辆。

2.汽车队待编辎汽二十一团。

3.接收之汽车经由设立之修理工厂二整修,现可用驶用者已达百辆,并继续实施修理利用之。

4.油料除按地区分别集中外,并改设加油站,开始工作。

5.通信器材本处已接收者除使用及支配给外,均储存通信器材供应库。

三、经理部门物资处理实施情形

1.凡有保管价值者,予以集中。

2.凡能利用补给等品,如米谷、食盐、马秣均行配发,大部已办。

3.凡能使用之物品,如用具、饭碗等件,发给各部队利用,已行支配发。

4.凡易损坏之粮秣,发给各部队,现正在分配中。

5.不合军用之物品,予以标实,办法均已拟妥行文矣,人员亦已派就,最近即可标卖。

6.能合乎救济之粮食,如蒸米、炒米、饼干、干粉类均交救济署,已经列表,请救济署接收,并已转饬所属交所。

7.所有接收畜类,除耕牛、车牛交回地方转交农民外,其余已全部卖清。

8.接收农具已饬列册交地方政府或农业机关接收,已有多处具报核定。

9.凡无可资利之品,已饬列册销毁。

10.接收食盐全部拨交专卖局,新竹、台东、花莲港三处已交清,其余正办理中。

四、卫生器材、兽医资材除集中储存外,药品经先后配给部队应用。

五、营建部门除少数建工具资材集中及利用外,所接收营建房屋悉为我机关部队利用,至土地自活农场等正统计呈请转借或配给部队利用,整个处理之。

六、各项物资除遵照将能就地处理者处理外,其主要军品有关国防需用者及台区不需者或无明令规定者均正分别统计专案呈请处理之。

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第三接收组接收物资处理情形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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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括号内文字为编者加。

[2]编者注。

[3]原文缺数字。

[4]编者注。

[5]此处“经过”二字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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