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标题缺)[1]
甲、集中经过
本部卅四年十月卅日战字第(44)号命令第九条之(5)规定,韩籍日军以集中一地,使之工作并施以精神训练,候船归国。又,卅四年十一月六日本部以战一字第十二号代电命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将韩籍日军于十一月十五日前集中于台北市大直前青年训练第一、二所,至十一月十五日前后集结一千三百二十名。
乙、集训情形
1.编组:集中后为便于管理,准其自行编组,成立一个总队,总队下辖三大队,八个中队(如附表第一)。
2.定名:该总队定名为韩籍官兵集训总队。
3.管理:该总队自成立后,即依其编组系统,自行管理。本部派第二处少校参谋钟强为指导员督导之。并派宪兵一排驻扎该总队,担任警卫及军风纪之维持。
4.教育:由本部订定韩籍官兵集训教育计划实施之。
5.经理:集中后三个月内由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给与之,三个月后由本部给与之。
丙、集训后一般情况
集训后以教育重点在于精神训练,故对于三民主义及总裁言行特感兴趣,一般均热望以所学,返韩后贡献于建军。且此次韩国之解放,端赖中国之力量,故对中国感德尤深。
丁、韩籍官兵学历与兵科之调查
1.学历调查如附表第二其一。
2.兵科调查如附表第二其二。
韩籍官兵集训总队编成表(部队组织编成)
(原稿此处缺损十多页)[2]
附表(七)其二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附表第(八)
台湾日方在乡军官年龄,住址,兵科统计表
附表第(九)
台湾省日俘眷属遗族留守家族及日侨人数调查统计表
附件第(一)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处教育计划大纲
第一条 方针
本计划大纲遵照陆军总司令部所领战俘管理计划纲要第七条所示战俘教育要旨,并参酌本地区实际情形订定之。
第二条 目的
以揭发日本军阀黩武主义之黑幕,剖解其失败必然性,灌输国父遗教总裁言论,发扬三民主义与联合国宪章之真谛,启发其自由思想,培植其民主精神,激发其自动自觉政治革新之努力,以巩固和平为目的。
第三条 要领
利用日俘复旧工作停止及其遣送待运回国之时机,运用人力物力,以精神演讲、巡回电影、广播、文字及辩论座谈会等教育方式施行之。凡担任施教人员,以通日本语言,熟悉日本国情,迎合军人心理,并对政治教育有研究者充任之。俾施教时循循善诱,予以启发,潜移默化,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第四条 办法
由本处组织巡回教育团巡回施教外,再由本处及各所施以各种教育。
第五条 步骤
日俘复旧工作停止分区施教。
附件第(二)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处巡回教育团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计划大纲第四条及一二三各条之意旨订定之。
第二条 本团定名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处巡回教育团(以下简称本团)。
第三条 本团编制,团长一人(将级),政训员及译员三至 人(校级)[3],副官二人(尉级),艺术员及电影放映技术员四至五人(荐任或委任),夫役七至十名(以上员兵由警备总司令部行政长官公署宣传委员各会驻军政工人员中调用,并选能通日语,熟悉日本国情与军人心理,并对政治宣传有研究者)。
第四条 本团因事实需要,得分区施教,分区次序如左:
一、台北北区。二、台北南区(以上由本处主持之)。三、基隆区(由本团协同基隆港口运输司令部办理之)。四、台中区(由本团协同第二战俘管理所办理之)。五、高雄区(由本团协同第二战俘管理所及高雄港口运输司令部办理之)。
第五条 本团巡回教育时间暂定二个月(由一月五日起至三月五日止,但视实际情形为延长或缩短之)。
第六条 本团各课题之讲师,除由本团职员中担任者外,得聘请各当地党政军各机关首长及盟军长官,暨当地名流学者担任之。(www.xing528.com)
第七条 本团教育种类如左:
一、精神教育:由本团聘请各当地党政军首长及盟军长官,暨名流学者,特约时间,为精神训话或专题演讲。
二、电影教育:利用各地电影院选映含有计划大纲第二条之意义新闻或战争影片,一面放映,一面说明,并利用未放映前予以简单之精神讲话或时事报导。
三、文字教育:由本团创办和平特刊,及其他宣传品,并订购国内含有计划大纲第二条有关之刊物,随带分发各集中营阅览,一面发动本省各报社尽量编登日俘教育之言论,并在各会场制贴标语壁报等(以日文为主)。
四、戏剧教育:由本团发动各该地党政军各机关及各学校依据教育计划大纲第二条之意旨编排戏剧公演。
五、广播教育:令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转饬各集中营制置收音机接收各地电台所播日语新闻。请本省党政军各首长及名流学者,向本省电台广播精神讲话或专题演讲。
六、座谈教育:到达施教区时,分批集中日俘官兵举行座谈会,其时间、地点、课题、指导员、参加人数等,视当时情形拟定实施之。
第八条 各种教育实施,时间与空间按实际情形妥为编排,其课程配置表,广播教育分配表电影教育分配表等(如附表第三至第七六)。
第九条 本团员兵均为调兼,不另支薪,其所需旅费及各项教育费等,按实际需要,先请警备总司令垫借,再呈报陆军总司令部核发。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之。
附表第(十)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处台北市南区第一周课程实施分配表
附表第(十一)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处台北市南区第二周课程实施分配表
附表第(十二)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处台北市北区第一周课程实施分配表
续表
附表第(十三)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处台北市北区第二周课程实施分配表
附表第(十四)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处第二战俘管理所第一周教育实施分配表
续表
(原件此处缺损50页)[4]
(四)点验结果
1.数目字之符合:关于各项军品经点验结果,数目大致相符。
2.保管情形:保管之严密防护之周到者,以宪兵组为最军政组次之。
3.集中情形:接收后从事集中保管者以军政组为最,宪兵组则毫未集中。
4.处理情形:集中后军政,宪兵二组均能适当处理。
(5)关于各种军品之转移与消耗情形
甲、武器弹药除军政组提用外,七十军宪兵组亦均借用一部。
乙、被服装具除宪兵组借用一部外,馀均分存仓库,消耗追缴。
丙、粮秣除拨出一部分外库存者多霉烂。
丁、燃料、消耗最快且一般保管均不甚良好。
戊、营建立于乡间者一部已被盗拆,似应速行禁止。
第二节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军事接改点验第二组点验经过
(一)原则
1.将台南地区所有海陆接收日军物资数目作大概之明了。
2.注意集中保管处理三种方法上之指示。
3.贡献意见于上峰使得对接收之物资能作全盘之适当处置。
(二)经过[5]
2.人员之组合:遵照总部35总战字第一二六三号命令办理。
3.工作重点:
甲、武器弹药实行点验求数目字之符合并注意其保管方法。
乙、各种器材贵重者加以点验注意其保管方法及堪用程度。
丙、被服装具采抽点方法并考察其堪用程度。
丁、粮秣军品注意已否发霉发酵及堪用程度。
戊、营建器具全采覆察性质指示其集中与保管方法。
己、有余不见以上五项者全采视察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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