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接收准备
(一)计划策定
接收计划之策定,基于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十月三十日战字第四十四号命令要旨如下:日军第六六师团、第四二独立工兵联队、第二一四自动车中队、第三〇八自动车中队、第七六独立旅团、第二八船舶工兵联队、第一一二独立旅团、第一〇二独立旅团、第一〇三独立旅团、第九师团及台北州(台北市不含)、新竹州、花莲港厅日军宪兵与要塞部队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着自十一月一日开始移交与七十军陈军长孔达所指定之人员接收等因军遵照上项要旨,当即策定《解除台北区日军武装实施计划(如附件第一)》,决先解除台北市、基隆、淡水、宜兰、花莲港地区日军之武装,尔后再解除新竹日军第九师团及台北州(除台北市)、花莲港厅、新竹州之宪兵及台北、新竹二州、花莲港厅之要塞部队等之武装,遵于十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二)接收组之编成
基于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颁发台湾省占领计划第五项及所颁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所示要旨,策定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陆军第三组组织办法(如附件第二),本组下辖参谋、机要、事务、外事五室及军械、俘虏、军马、交通、通信、器材、粮服、卫生八接管股,于十一月一日正式成立;其主要人员均系内本部各课室人员兼任,以期业务推行之便利。
乙、接收经过
一、接收经过如附表第二
二、接收日军仓库位置要图如附件第四六一
三、日军缴械后官兵集中区位置要图如附件第四三二
四、日军解除武装后之官兵人数统计表如附件第四三三
五、接收日军军械军马车辆数字统计表如附件第四三四
六、接收日军各种主要弹药统计表如附件第四三五
七、接收日军部队主要工兵器材数字统计表如附件第四三六
八、接收日军部队主要通信器材数字统计表如附件第四三七
九、接收日军部队主要兽医器材数字统计表如附件四三八
十、接收日军部队主要被服装具数字统计表如附件第四三九
十一、接收后我军部署要图如附件第五
附件第一
陆军第七十军解除台北区日军武装实施计划
第一 方针
一、我军以分期逐次解除台北区日军武装之目的,决先解除台北市基隆(含万里)、宜兰、苏澳、花莲港、淡水地区之日军武装,尔后再解除新竹日军第九师团及台北州、花莲港厅、新竹州(除台北市)之宪兵及台北、新竹二州花莲港厅之要塞部队等之武装,预定于十二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二 指导要领
二、先以必要之兵力开驻预定日军武装解除地区之外围集结,作缴械前日军可能发生暴动时之应战准备及作缴械后之镇压与监护。
三、实施解除日军武装时,请警备总司令部指派一部宪兵部队随接收组进入各缴械地区,协助接收之进行。
四、军械车辆马匹以及军需物资之接收,由接收组负责办理,部队专任日军缴械前之警戒及缴械后日俘与车品之监护。
第三 部署
五、第七五师附第一〇七师之第三二〇团,即以主力开驻宜兰附近地区集结,并各以一部分置基隆淡水各附近地区担任交通要点之警戒及对各该地日军武装之解除。
六、第一七师(缺三二〇团)暂分置台北市桃园及新店间地区担任警备,并负责解除台北市日军之武装。
七、第七五师苏澳花莲港方面之日军武装解除后,第三二〇团即归还第一〇七师建制,第七五师即以一个团留置于苏澳花莲港担任警备并以一部日俘集中区之监护,主力开回基隆担四基隆淡水松山间地区之警备。此时第一〇七师之主力即向桃园新竹附近地区推进,解除各该地区之日军武装。
第四 解除日军武装
八、第一区
1.日军66D之军械马匹车辆器材文书(以下统称军品)等项由该师团缴集台北市仓库于十一月一日开始接收后,该部日军即向台东集中,归总部派队监护。
2.日军42PRS四十二独立联队之军品由该联队缴集台北市仓库(详细位置由我军侦察),于十二月一日开始接收后,该部日军在东四园町附近集中,由本军派队监护。
3.日军214、308自动车中队之军品,由该中队送缴台北市(详细位置由我军侦察),于十一月一日开始接收,接收后该部日军即向士林集中,由本军派队监护。
以上日军部队武装之解除及军品接收时之警戒,与接收后军品及俘虏之监护(除另有指定外)统由第一〇七师负责担任,关于军品接收,由接收组负责办理。
九、第二区
1.日军76BS之军品,由该旅团缴集基隆,于十一月三日开始接收,接收后,该部日军即开善化集中,另候总部派队监护。
2.日军103BS之军品,由该旅团缴集淡水,于十一月三日开始接收,接收后,该部日军集中新营,由总部派队监护。
3.日军29PLS(廿八独立船舶工兵联队)之军品,由该联队送缴八堵火车站附近,于十一月六日开始接收,接收后该部日军集中基隆,由本军派队监护,另候分配工作,以上日军部队武装之解除及军品接收时之警戒,与接收后附品及俘虏之监护(除另有指定外)统由第七五师负责担任,关于军品接收,由接收组负责办理。
十、第三区
1.日军112BS之军品,由该旅团缴集宜兰罗东各仓库,于十一月八日开始接收,接收后,该部日军在苏澳市区外集中,由本军派队监护。
2.日军102BS之军品,由该旅团送缴苏澳火车站附近,于十一月八日开始接收,接收后,该部日军在花莲港市区外集中,由本军派队监护。
3.台北州、花莲港厅日宪兵之武装解除,日期另定,预定台北州宪兵(台北市除外)武装解除后在苏澳市区外集中,花莲港厅宪兵武装解除后在花莲港市区外集中,均由本军派队监护。
以上日军部队武装之解除及军品接收时之警戒,与接收后军品及俘虏之监护,统由第七五师负责担任,关于军品接收由接收组负责办理。
十一、第四区
1.日军9D之军品,由该师团送缴新竹车站附近场库,于十一月十一日开始接收,接收后,该部日军之主力,在新竹市区外集中,一部在桃源附近集中,均由本军派队监护。
2.新竹州日宪兵队于十一月十一日开始解除武装,解除后,在新竹市区外集中由本军派队监护。
以上日军部队武装之解除,及军品接收时之警戒,与接收后军品及俘虏之监护,统由第一〇七师负责担任,关于军品接收,由接收组负责办理。
十二、台北(包括基隆)州及花莲港厅之日军要塞部队武装,由第七五师解除并接收其防务,该部日军武装解除后,即在原地集中,由七五师派队监护,军品接收,归接收组办理,该要塞部队武装解除日期另定。
十三、新竹州日军要塞部队武装,由第一〇七师解除,并接收其防务,该部日军武装解除后,即在原地集中,由一〇七师派队监护,军品接收,归接收组负责办理,该要塞部队武装解除日期另定。
十四、各师对解除日军武装所使用之警戒部队应视日军部队之大小而适当决其兵力,尽可能应局部采取优势,赐予日军兵力驻地及装备详细护料,由本部忝二课另行通知。
十五、解除日军武装,对日方所下达之命令或备忘录,应与接收组切实协同办理。
十六、解除日军武装,除不得已时,采取适当之防卫措置外,应以和平手段为主,不得妄开衅端,遗(贻)误整个接收之进行。
第五 交通通信
十七、部队调动与接收物资之转运,均以铁道输送为主,依状况以汽车输送或步行军为辅。
十八、台北区陆上之地雷等障碍物,限令日方清除铁道公路车辆电线之破坏部分,责令日方遵限修复,并适时于基隆、台北各地区集中,所要之车辆备用。
十九、军部与各部军之通信以然线电为主,并尽量利用各地区内之既设有线电话线路,俾部队间连络灵活。
第六 补给卫生
二十、各部队于移动时,应携带原配定粮弹携行基数。到达新驻地后由军部军需处会请警备总司令部,协办补给之。
二一、为预防染患各地区之时疫病,各部队应于出发前派设营司令官率领卫生人员前往新驻地附近地区,从事检查消毒,尤须注意饮水之检查与厕所之开设,以保健康。
第七 附则
二二、关于解除日军武装之军品接收方面全由接收组专责办理,其组织办法另行拟订。
二四、关于各区开始解除日军武装日期视当时实施状况得由本部命令酌予变更。
附件第二(www.xing528.com)
中国战区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陆军第三组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基于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颁发台湾省占领计划之第五项,及所颁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所示要旨,为使办理接收管理投降日军人马、车辆、武器、器材、文书、营建、厂库,以及军需物资诸般业务,推行便利,事权划一起见,特拟定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陆军第三组组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及本组)。
第二条:本组直隶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办理接收管理台北区投降日军人员装备事宜接办完毕后,即转交军政部特派员接收,本组得应其要求而协助之。
第三条:粮食接收事宜由警备总司令部统筹办理。
第四条:本组成立时期预定为三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第五条:本组办公地点暂设台北市第七十军司令部内,尔后随部队之占领部署分股随同跟进。
第二章 编组
第六条:本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组长由军长兼,副组长由本部参谋长及第一〇七师黄师长、第七十五师罗师长兼允之,其组织系统如附表一。
第七条:本组设办公处处长一人由兼任,负责处理一切经常业务与事务。下置参谋、机要、事务、外事四室,及军械、俘虏、军马、交通、通信、器材、粮服、卫生八接管股常用驻处办公。特务队、通信队各一常随处驻,分别担任勤务,其编制如附表二。
第八条:本组自组长以下人员由本部及各师政治部、第一〇七师师部、第七十五师师部,各主管处名同调派之各部队副团长(团附)副营长及特科部长亦在调用人员之列。
第九条:本组直辖之特务通信队,由军部调派传令,炊事各班亦由军部就现有调用之各官佐之,勤务兵由各调用官已自行带用。
第十条:本组官兵概以调兼为原则,不另支给薪津,并视需要时,得用雇员若干,以组长之命令临时委派之。
第十一条:日语(台语)译员由各师师部、各团团部自行雇用二至三员,各接管股之译员由本组统筹雇用分配,其待遇之主副官由各部队供给薪津,由本部军需处拟订之。
第三章 职掌
第十二条:为处理接收事务之便利,请兼总司令授权本组组长关于人马及军需物资之接收管理之细部规定,对投降日军可以命令行之,并分令日军代表转令所展遵照。
第十三条:本组组长以下之职掌如附表三。
第四章 接管实施
第十四条:接收时,会同军政部特派员办公处马主任及宪兵第四团高团长参加军品之点收。
第十五条:械弹及军需物资之接管应依左列各项办理。
甲、在接收前,应饬投降日军各单位将人员车辆马匹械弹文书以及军需物资及集积仓库地点分类造册,呈报每种表册须报三份。
乙、点收时,按日军册报械弹军需物资数量核实点验接收,不予收担,有缺损时,则由日方注记于表册上签名盖章以资证明。
丙、仓库侦察为便于军品存储俾利保管起见,应先侦察仓库,侦察时特应注意事项如下:A.仓库之容量,B仓库之适宜各种军品储藏,C仓库位置之适当与良好,D.关于水火危险之防护。
丁、军品接收以原来日军所缴集之仓库分别点验存储,如未缴集仓库之装备即由本组指定场库令其分类送缴,并按性质分类集中验收接收后,听候军政部派员接收,但在未交前由担任监护之部队主策将监护厂库军品分别登记呈报备查。
第十六条:俘虏管理
甲、区分日人、台人、韩人分别集中管理并令日方连络部造册二份呈报。
乙、俘虏中之技术人员如饲养员兵、兽医技术员兵、汽车司机等按册报人数予以接收集中编队,并呈报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处理。
丙、日(含台韩)俘食住由警备总司令部统筹办理,其集中营地点由本组依状况指定并派队保护之。
第十七条:马匹接收后,即集中基隆、台北市附近地区管理,按乘马驮马之类别分配马厩集中饲养另候分配部队使用。
第十八条:车辆接收暂由本组接管,并按本军需用车辆数量报请警备总司令部先行核拨使用。
第十九条:所有收缴日军马匹械弹以及军需物资,于接收前或在接收间与接收后,概不准擅自取用,如须取用时须先呈请组长转报警备总司令部核准后方可拨用。
第二十条:关于马匹以及械弹军需物资等项接收完毕后,应即根担(据)日军所报表册照军政部规定接管表册,格式呈报并附日军所报原表。
第二十一条:关于接收军品以及马匹等项,为策安全及节省监护兵力计,每接收一匹完毕后即接续移交军政部特派员接收。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关于日(台韩)俘主副食薪给,请由警备总司令部统筹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组员兵旅费照军政部所颁现行新给与规定,呈请警备总司令部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本组办公费呈请警备总司令部暂照军司令部现行给与比率发给。
第二十五条:临时费与杂支费等项呈请警备总司令部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雇用人员按照国军一般待遇支给在本组临时费下开支。
第二十七条:以上二十二至二十六条所列经临各费由本组事务室编造豫算负责请领转发。
第二十八条:本组兼职人员一律不另文薪给其薪俸与主副食品概由原属机关发给。
第二十九条:本组所需经临各费先请警备总司令部先行执发一部尔后统筹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关于日军档案文件地图密码电本等项之接收由本组参谋机要两室负责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组不另请刊关防暂以本军结之关防借用之。
第三十二条:本组为办理接管束事宜依状况得在日军缴械地点临时设立办事处,其人员由组长临时酌情指派。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修正之。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呈请警备司令部核定后以命令实施。
附表(一)
台北区军事接收委员会陆军第三组编制表
续表
附表(二)
台北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陆军第三组组织系统表
附表(三)
台北区陆军接收委员会陆军第三组职掌表
附表(四)
(一)接收经过如左(下)表
续表
附表(五)
日军解除武装后之官兵人数统计表
续表
附表(六)
陆军第七十军接收日军部队主要被服装具数字统计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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