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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军事、司法接收及日产处理情况报告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贵官自接奉本命令之时起,即改称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长,受本官之指挥,对所属除传达本官之命令、训令、规定、指示外,不得发布任何命令、告属,对本官所指定之部队长官及接收官员亦同此。

台湾军事、司法接收及日产处理情况报告

甲、命令

1.署部字第一号命令“为令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候命交代由”

2.军字第一号命令“为指定各部队接收范围仰遵照由”

3.军字第七号命令“饬日军解除武装由”

4.军事第一六号命令“为令仰禁止将军品焚毁或盗卖由”

5.军字第二〇号命令“为规定日军接收后之无线电台数量由”

6.军字第二一号命令“为我军登陆指定日军撤退地区由”

7.军字第三七号命令“饬填缴军品数量统计表由”

8.军字第四二号命令“为日军战灾复旧部建筑资料由本部经理处接收由”

9.军字第四九号命令“为规定第六十二军接收范围由”

10.战字第七五号命令“为指示六十二军接收日期由”

11.军字第五三号命令“为令列表具报练兵场等各种产业由”

12.军字第八二号命令“为严饬禁止盗卖武器弹药及一切军品由”

13.总战字第〇五七七号命令“为规定接物品统计数量表式仰遵照填报由”

乙、规定

1.战字第五号代电“为台北接收日期变更仰知照由”

2.战字第五十二号代电“检发日10AA缴械规定事项由”

3.战一字第六号代电“为关于接收事宜重新规定二项饬知各部及日方遵照由”

4.军字第六号代电“为饬日方缴交物资清册加缮副本二份由”

5.接参字第三二号代电“为转发收缴武器器材办法表式仰遵照由”

6.军字第十三号代电“为日方各陆军医院派本部顾问陈方之统一接收由”

7.军字第三五号代电“饬日方缴交关防印信由”

8.秦二字第四〇号代电“为电复韩国籍军人军属之军刀愿缴呈本部由”

9.军字第七九号代电“饬日方将所有自活农场等军用财产迅即具报以凭接收由”

10.军字第八六号代电“饬补报畜牧场财产目录由”

11.军字第一〇六号代电“为规定学校训练用武器由六十二及七十军接收由”

12.战一字第四八号代电“为转何兼总司令补行规定接收事项由”

中国台湾行政长官公署警备总司令部命令 署部字第一号

命令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 日

于台湾省台北市行政长官公署兼警备总司令官邸

一、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大将,已遵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率领在中国(东三省除外)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及台湾澎湖列岛之日本陆海空军,于中华民国卅五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签具降书,向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一级上将何应钦,无条件投降。

二、遵照中国战区最高统帅兼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及何总司令命令及何总司令致冈村宁次大将中字各号备忘录,指定本官所指定之部队,接收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补助部队之投降,并全权统一接收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

三、贵官自接奉本命令之时起,即改称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长,受本官之指挥,对所属除传达本官之命令、训令、规定、指示外,不得发布任何命令、告属,对本官所指定之部队长官及接收官员亦同此。

四、自受令之日起,贵官本身并通饬所属一切机关部队人员,立即开始迅确准备随时候令交代,倘发现有报告不实及盗卖隐匿损毁沉灭应移交之物资文件者,予究办治罪。

五、以前发致贵官之各号备忘录及葛主任所发之文件,统作为本官之命令,须确实遵行,并饬属一体确实遵行。

右令

台湾地区日军官兵善后连络部长安藤利吉将军

中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二级上将陈仪

于受降式中面交本人受领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 军字第一号

命令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三十日

于台北市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一、贵官已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市公会堂接受本官署部字第一号命令,率所属各军事机关部队向本官投降。

二、为实施前项命令,兹规定贵官所属各军事机关部队解除武装及移交之部署如下:

1.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部,及台湾军管区司令部,及所属独立第三十四通信联队、独立第二一三自动车中队、前教育队之武器装备车辆、马匹、器材、营建、设备、文卷、图表、书类及全军之通信犬,着即由十一月一日开始移交与本总司令部参谋长柯远芬所指定之人员部队接收。交接后,日军人员集中留住于其指定之地点,受我军之保护,除准许外,不得擅自行动。

2.日本第六十六师团之武器、装备、车辆、马匹、器材、文书,即着缴集于台北市附近各场库,自十一月一日开始移交与陈军长孔达所指定人员接收。交接后,日军第六十六师团部队即集中于台东市附近,受我军保护,听候处理。

3.日军独立第二一四及第三〇八自动车中队之武器、车辆、器材、油料等,自十一月一日开始,缴集于陈军长所指定台北市地点,移交于陈军长所指定之人员,然后集中于士林附近,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4.日本独立第四十二工兵联队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等,自十一月一日开始,缴集于陈军长指定台北市地点,移交与其所指定之人员后,集中于东西园町附近,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5.日本第七十六独立旅团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缴集于基隆附近各场库,十一月三日开始,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之人员接收后,我暂集中于善化附近,受军保护,听候处理。

6.日本第一〇三独立旅团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缴集于淡水附近各场库,十一月五日开始,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之人员接收后,集中于新营附近,受我军保护,听候处理。

7.日本第二二独立旅团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缴集于宜兰及罗东附近各场库,十一月八日开始,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之人员接收后,集中于苏澳市区外陈军长指定地点,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8.日本第二十八船舶工兵联队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自十一月六日起,送缴于八堵火车站附近,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之人员后,集中于基隆附近陈军长指定之地点,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9.日本第一〇二独立旅团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自受命之时起,开始迅确送缴于苏澳火车站附近,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之人员后,集中于花莲港市区外陈军长指定地点,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10.日本第九师团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送缴于新竹车站附近场库,并务求集结、准备于十一月十一日开始,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之人员,然后,以大部于新竹、一部于桃园附近陈军长指定地点集中,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11.日本在台北、新竹二州及花莲港厅之要塞部队、武器、装备、车马、器材、图表等,各就原地随时移交与陈军长所指定人员,接收后,集中于其指定地点,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12.日本下列各部队之武器、装备、车辆、马匹、器材、文书、图表,自十一月一日开始,自行送缴于下列地点分类集存于少数场库,候令移交及集中。

12D,30SLP,305,自动车中队,台南市区内。

50D,100BS,42RS,16SAR,高雄市区内。

71D,33TZ,嘉义市火车站附近。

75BS,64PRS,354,自动车中队,第九铁道兵大队,台中市火车站附近。

泼刺部队,马公市附近。

台中、台南、高雄三州,台东、澎湖二厅要塞部队所在原地。

13.台湾日本陆军之工厂、货物厂、病院、兵事部、俘虏收容所及一切营建、仓库、设备,并所存之武器、装备、车马、被服、粮秣、器材、药品、军用物资、文卷等,除别有指定外,统归中国军政部特派员李进德指定人员接收,其有关日本人员亦受其区处。

14.日本高雄警备府司令长官所属台湾澎湖海军部队(欠海军航空部队及台湾要塞部队)及泼刺部队之武装舰艇、装备、车马、军港、营建、厂库、设备、器材、物资,并台湾澎湖所有军警公用船舶、文卷、书类,分别集中台北、基隆、高雄、马公、北港,自十一月十一日由台北开始,向中国海军第二舰队司令李世甲所指定之人员移交,受其区处。

15.日本陆军第八飞行师团及现在台湾澎湖之日本海军航空部队,并民用航空之飞机武器、装备、基地、场厂、仓库、营建、设备、器材、物资、文书等统就现态势在大港口至南浊水溪之线以北者,自十一月一日开始,移交与中国空军23地区司令林文奎所指定或委托之人员接收,受其区处,其在上述之线以南及澎湖区域者准备移交与中国空军22地区司令张柏寿指定或委托人员接收,受其区处。

16.台湾澎湖日本宪兵队,除准暂留千八百人特用手枪,由贵官分配于日军各部队担任内部军风纪之维持外,其余概依现态势,其武装、文书等,在台北、花莲港、台南、高雄、台中、台东六市者由中国宪兵团长高维民派员接收,在台北州、花莲港厅、新竹州者由陈军长派员接收,在澎湖列岛者由海军李司令派员接收,其他地区另行规定,并自十一月一日起,由台北州开始实施。

17.日军应缴武器等包含军刀、小手枪在内(私人所有财物不含)送缴物品之生锈及可能生锈者,须擦拭清洁,涂施防锈油,分类集积,依部队及地区位置、要图及种类表册二份,从速呈报本官。在我方未接收前,酌派必要少数武装下士官兵负责监护保管,倘有损失,应由贵方负责。我方接收时,即连同监护人员之武装,一并点交我方持有上开各指定主管接收证件之接收人员(无证者应拒绝移交否则其损失由贵方负责),倘有短少损坏,由贵方所派负责移交人员注记、签章于表册上,证明责任之所在。

18台湾日军之归国日期,另令规定。移交时,准保留三个月份之粮食、随身防塞被服及兵站辎重人员输送工具之一部。及日军缴械后之工作,应以打捞沉船修造船舶、清扫水雷地雷等障碍、修建作一般营建房屋恢复陆上交通、努力工矿生产为主,以制造鞋袜、种菜、饲养家畜为副,凡上项工作所必须之工具,准予暂缓接收,但本项工具及前所准保留宪兵一千八百人之手枪子弹,均须向本部出具表册借据,俟还国时交还我方,关于日军工作日军武装解除完了后另令规定。

三、为加强贵我两方之交接工作效率计,除我方已成立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由本部柯参谋长、范副参谋长主持外,贵官亦应饬贵部涉外委员会会长谏山委员长率所属必要人员,归本部柯参谋长指挥,并与本部径行连络处理次要事项。

右令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部长安藤利吉将军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

本命令派专员连同受领证送交安藤大将签证受领,将受领证带回备案。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34)军字第七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于台北市本部

一、根据本总司令军字第一号命令,第二条第十六款之规定,关于台北市区附近,日军宪兵部队,应自十一月一日起如下解除武装。

(一)日于台湾宪兵队司令部,即移往连络部集中办公。

(二)台北市区宪兵队,除按规定应保留之宪兵外,余均须解除武装。

(三)台北市区应解除武装,日宪兵部队之武器、弹药、被服、装具、文卷、器材、车辆等,除规定保留之手枪,每支准留子弹二十发,及乘车一辆,与自转车若干辆、油量若干加仑(由高团长规定),须向高团长出具借据于回国时交还外,其余自十一月一日起,尽速送往台北市陆军医院东门分院(十字医院旧址)移交高团长所指定之人员接收。

(四)台北市区日本宪兵队,除依前三款之规定解除武装,后即集中于中和庄,受中国宪兵之保护。

二、依同命令之规定,台湾日军可保留武装士兵一千八百人,兹特增加至三千六百名,其配布如附表(根据小林少佐所呈者加倍之)。此外须待我军到达时在台中、台南、高雄、台东、花莲港五市区者,依高团长之命令分散于台北州、新竹州、花莲厅者,依陈军长之规定缴械集中受我军之保护。

三、准保留武装之宪兵如同附表,配属于各部队者,仅服日本部队军风纪维持之责,非经我军许可,不准改着便服出外服务。

右令

台湾地区日本宪兵善后连络部队长安藤利吉将军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

传达法

本命令交付日军连络部所派命令受领者具领

台湾地区日军解除武装后残留宪兵之分配规定表

①原文如此。

续表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35)军字第一六号

命令中华民国卅五年元月八日

于台北市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查贵官所属各部队官兵,近于集中各港口待船返国时,竟违反本总司令署字第一号命令第四项之规定,有擅将未缴交之军需物品私行烧毁或盗卖等情,殊属不合,仰即克日严令制止,嗣后不得再有此项行为,致干法办,为要。

右令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部长安藤利吉将军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三十四)军字第二十号

命令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于台北市台湾警备总司令部

一、台湾日军原有战斗序列,兹为解除武装便利起见,着即一律取消,仍以各师团旅团之原建制为单位实施移缴。

二、尔后贵官所属各部队,即改称为原番号之日本官兵善后连络分部,其部队长亦改称为各该部队连络分部分部长,仍受贵官指挥。

三、在台日军接收后之无线电信,规定如左。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在台北准用2kW无线电机壹部与南京及东京联络,另以九四式二号乙无线电机贰部与50D,马公102B,66D,102B,9D,12b,嘉义74D连络,上列各单位除112B准用船艇甲无线电机外,余各准用九四式二号乙无线电机电壹部。

右令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部长安藤利吉将军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

传达法本命令交付日军连络部所派命令受领者具领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34)军字第二十一号

命令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于台北市本总司令部

一、我军将于本(十一)月十八日定高雄附近登陆,进驻高雄凤山及台南附近各地区。

二、现在高雄市、台南市、凤山街及连接上开三地之交通线附近之日本军部队,除残留交待监护外,统限十一月十七日一律撤退,于距离上开地线以东二十公里以外之地区。

三、高雄离子内仓库、凤山第七部队兵舍、台南第四部队兵舍、安平第八四部队兵舍及其他经我方指定之兵舍等,由贵方预行所要之设备,随时移交我军接住。

四、原驻高雄、凤山、台南地区日本陆军各部队(缺第八飞行师团)解除之火器、弹药、车马、器材等装备及文书图表军用电线等,准军字第一号命令之规定,先行移交于我黄涛军长及其指定之人员接收。

命令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部长安藤利吉将军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

传达法以书面交连络部所派命令受领者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35)军字第三十七号

命令中华民国卅五年元月十七日

于台北市本部

一、兹为确实统计台湾地区日军已经缴出军用物品总数量,特规定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所缴(各类物品名称)数量统计表一种,随令颁发,希即依式填报。

二、造报统计表时应注意事项规定如左:

1.台湾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各部门均须按照:(一)武器(含飞机舰艇等)及附件(观测测量器在内),(二)弹药,(三)工兵器材,(四)通信器材,(五)车辆及保养工具油料,(六)化学战器材,(七)被服装具,(八)骡马装具,(九)医药器材,(一〇)粮秣(含糖盐罐头等),(一一)营建(含兵营官舍家具建筑材料等),(一二)其他(兵器厂机器工具材料及文书图表并教育器材等类),分别造册,每类须报三份。

2.统计表内所填报物品名称均须以中文详细记载之(必要时并附日名数目字可用阿剌伯字)。

3.凡不同种类之火炮武器不准混合登记须详将各类名称制式口径倍数分别登记之。

三、统计表须于命令到达后十日内送呈本总司令部备查。

右令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部长安藤利吉将军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所缴数量统计表 中华民国卅五年月日填报人盖章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34)军字第四十二号

命令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廿三日

于台北市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战灾复旧部建筑资料着由本部经理处接收

右令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部长安藤利吉将军

经理处陈处长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

传达法:以书面交连络部所派命令受领者具领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34)军字第四十九号

命令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

于台北市本总司令部

一、我黄军长涛已率所部主力于高雄附近登陆完毕,进驻台南市、高雄市、凤山街、屏东街,各附近其后续部队亦将逐次到达。

二、前颁军字第一号命令第二项第十二款规定,日军各部队除泼刺部队已经向我海军李司令缴械外,其余着自十二月一日起,准同命令之要领,按下列程序向我黄军长及其指定人员移交,兵器、弹药、车船、马匹、被服、装具、器材、粮秣、文书、图表,并由其派队保护监督工作。

1.第十二师团第三〇九五自动车中队全部、第三〇船舶工兵联队之在台南市安平附近者,自十二月一日开始。(www.xing528.com)

2.高雄要塞部队第三〇船舶工兵联队及第九铁道兵大队之在高雄市附近者,自十二月四日开始。

3.第三十三电信联队及第七十一师团之在嘉义市附近者,自十二月七日开始。

4.第六十四独立工兵联队第三五四自动车中队、第七十五混成旅团及第七十一师团第九铁道兵大队在台中彰化等地者,自十二月十一日开始。

5.第五十师团第一百混成旅团第四十二独立联队、第十六独立炮兵联队,自十二月十六日开始。

6.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东厅地区,除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台东市以外,散在各地日军宪兵部队之武装解除程序由黄军长规定施行(参照军字第一号命令第二项第十六款)。

以上程序特准黄军长依实施情形伸缩变更。

三、为受领传达黄军长之命令,台湾地区日本兵善后连络部及前项各日军连络支分部,应派员集合于台南市黄军长指定地点,受其指定人员之指挥。

四、现驻台东厅之日军第六十六师团,即归黄军长派队保护。现驻善化斯营之日军第七十六混成旅团及第一〇三混成旅团,即开始准备候命北部,担任复旧工作。

五、日军第五十、第六十六师团,厅即派队从速修复由屏东至台东之各公路,限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完成具报。

右令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安藤部长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34)战字第七十五号

命令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

于台北市

一、台南地区日军各部队,业遵本总司令致安藤连络部长命令,部署缴械。其应缴军品,除第五十师团仍改向凤山仓库,第七十一师团大林部分续向嘉义集中,及七十一师团存集台中彰化军品准予就地移交外,余均准备完了。

二、第六十二军应即参照前颁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及致安藤利吉军字第一号命令副稿并本命令副件之规定组织接收组(必要时得请军政部李特派员参加),自十二月一日起,概依下列程序开始接收。台南、台中、高雄各州及台东厅日陆军各部队之武装等,并依一与三之比,派队监护日军从事复旧工作。

1.台南区日12D,305MC全部,30SEP一部,十二月一日。

2.高雄区日要塞部队全部,第九铁道大队及30SEP各一部,十二月四日。

3.嘉义区日33TL全部,71D一部,十二月七日。

4.台中区日55BS,64PBS,364MC全部,71D及第九铁道大队各一部。

5.凤山屏东区日50DS,100BS,42R,16ARS,十二月十六日。

6.台中、台南、高雄、台东各市区以外之日宪兵部队之缴械及防务接替,由黄军长统筹施行。

以上程序接收实施情形,得行所要之变更,但须呈报本部核备。

三、随接收之进展第六十二军逐次就以下之筹备部署。

1.军部直属部队步兵一个团,台南市附近。

2.一个师直属部队及步兵一个团,嘉义市附近。

3.一个师,台中彰化二水一带。

4.一个师加一个团,高雄凤山屏东台东一带。

台东一团可于接收将毕时,派往任日军第六十六师团之监护。

四、为便于第六十二军之输送,长官公署交通处、铁道管理委员会应于十一月底派出所要人员于台南市,协商办理军运事宜,俟调动完毕时撤回,调运实施情形随时会报本部备查。

五、关于陆军仓库厂之监护,集中、军政部特派员办公处,应即派员与第六十二军协商办理具报。

六、宪兵第四团着派兵一连归第十六二军黄军长指挥,任军风纪之纠察、维持,附致安藤利吉军字第四十九号命令一份。

右令

军政部李特派员

宪四团高团长

交通处严处长

六十二军黄军长

兼总司令 陈仪

台湾省警备司令部命令(35)军字第五十三号

命令中华民国卅五年元月十九日

于台北市台湾省警备总部

着将前日本台湾军区所有练兵场、演习场、射击场、农场及自活队所垦田地等,全部各种产业,于令到十日内列表附图检证具报为要此令。

右令

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长安藤利吉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

附产业调查表格式一份

台湾省练兵场演习场射击场等所属之各种产业调查表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34)军字第八十二号

命令中华民国卅四年十二月廿一日

于台北市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查贵官所属各部队,于投降后,擅将大批武器弹药化学兵器及军用物资等,盗卖毁损或藏匿不报,经调查属实者计有:

(一)台湾第四五八七部队(高射炮第一六二联队),将武器物资藏匿于台北州桃园郡龟山庄塔寮坑字坑底附近,业经该部队陆军少尉笠仓秀彦填据证实。

(二)台第一二八〇五部队,(台湾陆军货物厂)佐藤少佐,将大批军用物资藏匿台北文山郡乌来龟山及哈门一带,业经查明属实。

(三)高雄州方面

1.旗山郡内门庄木栅附近,有洞窟三十六处、仓库八十余所,埋藏多量之武器弹药、化学兵器及军用物资。

2.旗山郡内门庄内埔附近有仓库九所,藏有武器弹药及军用品等。

3.旗山郡山旗街溪州附近有仓库四十二所洞窟八处,藏有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等。

4.高雄郡燕巢庄深水附近,有燃料四十三处,仓库六所,洞窟二十三处藏有大量弹药。

5.高雄郡仁武庄考潭附近,有仓库百余所,藏有弹药军品甚多。

6.凤山郡、凤山街、湾子头附近,有仓库二十七所,藏匿各种兵器甚多。

以上藏匿未报之武器弹药、化学兵器及军用物资业经本部派员,会同台湾第一二八〇〇部队陆军技术大尉吉田龙前往发掘,经证明属实,并有该部队集积所略图及查获毒气六桶为据。

(四)晓第一九八〇八部队,饭村中佐将台北州基隆郡六堵间仓库四所内藏之全部物资,不法移转与南日本汽船株式会社,并将一部重油盗卖,经本部派员查获并逮捕看守者九名,供证属实。

(五)新竹州新竹郡新埔街照门字石门埋藏有九二式持久性瓦斯液及大批军用品等。

以上各项均系证据确鉴,事实昭彰,核与本总司令署部字第一号命令第四项之规定不符,殊属非是,希贵官克日将所有一切藏埋之武器、弹药、化学兵器及军用物资等,迅行造册补报,听候本部派员接收,并严饬所属嗣后不得再有此项藏埋盗卖,或不法移转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等之行为,致干法办为要。

此令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部长安藤利吉将军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陆军上将陈仪

本命令派员送往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35)总战字第〇五七七号

命令中华民国卅五年元月十七日

于台北市本部

一、兹为确实统计台湾地区日军已经缴出之军用物品总数量,随令颁发接收物品数量表及统计表式二种,仰即按照规定确实填报。

二、造报接收物品数量表及统计表时应注意事项规定如左:

1.凡接收台湾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各部门之物品均须按照:(一)武器(含飞机舰艇等)及附件(观测测量器材在内),(二)弹药,(三)工兵器材,(四)通信器材,(五)车辆及保养工具油料,(六)化学战器材,(七)被服装具,(八)骡马装具,(九)医药器材,(十)粮秣(含糖盐罐头等),(十一)营建(兵营官舍家具及建筑材料等),(十二)其他(兵器厂机器工具材料及文书图表并教育器材等)分别造册,每类须报三份。

2.各项表册内均须以中文详细填列(必要时并附日名数目字可用阿剌伯字母)。

3.凡不同种类之火炮武器不准混合登记,须详将各类名称制式口径及口径倍数分别登记之。

三、各接收组之接收物品数量表及统计表,凡接收完了,各组均须于命令到达后十日内送呈本总司令部备查汇转。

右令

附接收物品数量及统计表式一份

兼总司令 陈仪

代电(34)号字第五号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涉外委员会谏山委员长鉴,现因军字第一号命令中所定台北区接收日程略有变更,兹将修正日程表随电附发。希即转饬遵照,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参谋长柯远芬代总战附表一件。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接收日程表 总部第三处调制

代电(酉卅)(34)战字第五十二号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涉外委员会谏山委员长勋鉴,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致安藤将军军字第一号命令计达,兹为实施该命令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官时制定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部、台湾军管区司令部及所属一部部队之缴械规定事项十条,除令本官所属遵照实施外合行检发上开规定事项一份希即遵照,转饬所属与该规定有关人员遵照,执行为要。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参谋长柯远芬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三十日,由台北市本总司令部发附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部台湾军管区司令部及所属一部部队缴械规定事项一份。

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部台湾军管区司令部及所属一部部队缴械规定事项。

一、日本第十方面军及台湾军管司令官兵,并独立三十四通信兵联队、三〇八自动车中队、教育队之武器、零件、弹药、工兵器材,分类送积陆军兵器补给厂,交本部陈课长训明点收。

二、前记各部队之车辆、零件、油料及修理厂,除将贵部留用乘车五辆、卡车三辆及油料若干加仑(由接收人规定)外,余均就所在地集中,交本部王课长善征接收。

三、前记各部队马匹(附全鞍具)及饲养洗刷用具等,送集第五部队营房,交本部特务团朱团长瑞祥接收。

四、前记部队通信器材、油料及被服,除将贵部留用五〇瓦时无线电机两部及附属人员器材以一部架设桦山小学,受指定人员之监督,所有电文须经该监督人员检查许可,并不得使用密码及规定以外之波长周率外其余器材、油料均送桦山陆军仓库,交本部林课长文光及翁课长重源(被服)接收。

五、前纪部队之营建、设备、家具及所存军用物资(含纪念配给品),除将留一部使用(由接收人规定)外,均交本部王处长民宁(营建、设备、家具)交陈处长绍咸接收。

六、前记部队之所有文卷、图表书、类密电本等,统送交台北州厅黄主任俊卿接收。

七、日本驻台湾澎湖全部陆军部队所有通信鸽、通信犬及附带器材,送台北市市桦山仓库,交林课长文光接收。

八、以上所将贵部留用之各件,须向本部出具借据,待回国时交还。

九、原日本第十方面军及台湾军管区司令部人员,其分往各部队者,须造表呈报,现留住台北市者,除安藤将军仍可留住原官邸外,其余均须集中移往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连络部内(原法院人员可移出)俾增加工作效率,便受我军之保护。

十、日本独立三十四通信联队及三〇八自动车队人员,须集中台北市内本部朱课长嘉宾指定地点,受我军之保护。

附接收证一份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参谋长

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陆军第组 接收证字第号

接收证

前派 负责

所缴之接收此证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参谋长

关防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月 日

代用

代电(一)(34)战一字第六号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涉外委员会谏山委员长鉴,兹补行规定:(一)贵方缴械时,准予保留必需数目之炊爨器、具,但须向我方出具借据,俟回国时再行交还。(二)贵方医药器材库存者,由我方接收,病院及部队之药品,准留用三个月份,器具准原数借用,俟回国时交还我方。以上两项除分令我方各部队外,希即知照并转饬遵照为要,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参谋长柯远芬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三日战一。

代电 军字第陆号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安藤部长奉本国总司令何酉径未补余电开。关于接收日降军物资手续,前往以中巧补裕电规定在案。兹据冈村宁次大将呈称,仙军补字第八号命令第一项,规定缴交物资军品清册,应制成两部。现因中日双方检对便利起见,拟增缮副本两份,为按规定呈报之用,正本仍由富地交接代为保留,请备案等情,核尚可行。除批复亚分电外,特电知照,等因特电转知遵照,陈仪戌冬战三印。

代电(34)接参字〇三二号

各处室

各接收组勋鉴奉总司令何酉效诚真代电略开。收缴日方移交之武器器材册报办法宜照本部规定办理。兹随电附发该项办法一份,希饬遵照等因,除分电外,兹随电检发该办法表式乙份,仰遵照,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戍齐军接参附件如文。

特务团。

收缴日军武器装具骡马表册

1.缴收降敌各种武器装具数量表

2.缴收降敌骡马数量表

3.降敌舰船缴收表(两种格式)

说明:
一、本表由受降地区主官依据降敌点交清册区分为以下各类分别统计填制。
1.武器及附件(观测器材在内)
2.弹药
3.工作器材
4.通信器材
5.车辆及工具

6.化学战器材

7.被服装具

8.骡马装具

9.医药器材

二、上列各类题填入本表标题空白中。

三、如缴收物品中如属一种而程序有别者得分别填写之。

四、缴收物品中如属一种而程序有别者得分别填写之。

五、本表限于缴收后一个月内制就,以其三份连同降敌点交原清册用最速交通方式送呈陆总部查核。

六、原始清册于各受降主管派员点验后应由点收人签名盖章。

缴收降敌马匹数量表

降敌舰船缴收表(一)中华民国 年月 日

说明:一、本表由各地区受降主官依据降敌点收清册区分为以下各类分别统计填制。
1.性能
2.武器弹药(机电水电在内)
3.器材被服制具
二、1.性能表机器种额项下:填推进机种类系往复机汽旋机或其他。
2.武器弹种额项下:填被甲弹信号弹或其弹药表他。药别项下:填黄色药包或其他。信管项下:填瞬发信管、弹底信管或其他。
3.器材被服装具表(观通器材表册在内),帆具,航海器具。
三、如缴收物品不属于上列任何一类,另拟定标题填制。
四、缴收本船可于备考栏内填具船长量、有无帆具。
五、接收物品如属一种而程序有别者分别填写之。
六、本表应于缴械后一个月内制就,以三份连同原始降敌所缴清册用最速方式送呈总部查核。
七、即始清册于各受降主官派员点验后应由点收人签字盖章。

降敌舰船缴收表(二)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代电(34)军字拾叁号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安藤部长鉴,查台湾各陆军医院原规定由军政部特派员办处接收,现以该处人员尚未到达,兹改派本部顾问陈方之统一接收,并派咨议俞元方协助之。希知照并转饬各陆军医院遵照为要,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仪戍佳战。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代电(35)军字第三五号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安藤部长,查贵方业经解除武装部队之印信,应于登轮回国前,缴交我方港口运输司令部接收,希即转饬遵照为要。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中华民国卅五年元月廿八日总战二印。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代电(34)秦二字第四十号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涉外委员会谏山委员长鉴,台湾连涉第一三六号申请书及附表均悉当派员前往韩籍官兵集中训练队查覆,据金学淳(金海淳)、尹炳誓(北村寅雄)、郑秉俊(岩本秉俊)、玄龙瑞(黑川忠一)等四人声称,军刀均系公物,愿缴呈我方等情,附呈军刀奉还书乙纸前来,除饬收缴该项军刀之宪警连,将原件呈缴本部接收外,特复知照,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参谋长柯远芬真秉二印。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代电(35)军字第七十九号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安藤部长鉴,顷据贵部安藤少佐参谋等二员,送来贵部自活部接收引继目录一份,除令我方军政部李特派员进德派员接收外希照前(35)军字第五十三号命令规定,将贵方所有各部队自活用品及全部自活农场等军用财产,迅即具报图表目录,以便接收为要,中国台湾省总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中华民国卅五年一月廿九日总战二。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代电(35)军字第八十六号

台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安藤部长,查贵部前所举办之畜牧场所,本总司令亟待明了,希速将所有是项场所财产,详细填列目录报部,以凭接收为要,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中华民国三十年元月三十一日总战二。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代电(34)军字第一〇六号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安藤部长鉴,十一月廿九日湾连涉第二〇〇号报告悉,各地区学校(青年学校在内)训练用武器,兹再行规定在台北州新竹州花莲港厅辖区内,由我第七十军陈军长指派之人员收缴,在湾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东厅辖区内者,由我第六十二军黄军长指派之人员收缴,除分令各接收部除外,希遵办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中华民国卅四年十二月廿六日。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代电(34)战一字第四十八号

号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涉外委员会谏山委员长,奉南京兼总司令何,亥齐性梦及亥阳未裕饷两电,饬开:(一)凡已缴之日军其私人军刀厅即就地收缴,未缴者尔后随其他武器于港口集中时同时收缴,造册交当地军政部特派员并具报;(二)日军留用之武器弹药可于集中港口时,悉数交还,由港口运输司令负责收缴,转交当地军政部特派员并具报;(三)日方留用之车辆、马匹、通信器材等一概在原地收缴,不得携行等因,奉此,除已分令日方及我各有关单位遵照外,仰即遵照为要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参谋长柯远芬中华民国卅四年十二月廿日总战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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