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统一台湾地区军事接收步骤,俾接收实施顺利起见,特组织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于民国卅四年十一月一日正式成立,并拟订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如附件第一)令颁实施。
二、接收委员会办公处组织(如附表一)。
三、本会以下设陆军第一、第二、第三及海军、空军、军政宪兵等共七个接收组分担接收业务,其组织系统如附表一。
乙、工作概况
一、各接收组接收业务划分暨起止日期(如附表三)。
二、本会为使接收业务迅确实施起见,经先后组织接收军品点验组两组,第一组以本部第一处处长苏绍文兼组长,于卅五年二月十四日出发,点验台北、基隆、淡水、宜兰、花莲、新竹等地区陆军第三组及宪兵军政等接收组接收之军品,于三月十八日点验完毕,第二组以本部高级参议周镜澄兼组长,于卅五年二月五日出发点验台中、嘉义、台南、高雄、马公、屏东等地区、陆军第二及军政宪兵海军等接收组接收之军品,于三月十日点验完毕。
三、各点验组点验经过详见第六篇第一章。
附件第一
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
第一条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遵照委员长蒋申鱼令一亨代电,及陆军总司令何颁发接收委员会通则,统一台湾地区军事接收步骤,俾接收妥善起见,组设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接收法令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接收手续及相互有关事项之商讨,拟议审核事项。
三、关于统一发给接收证件及封条事项。
四、关于接收表册之查核汇报事项。
五、关于接收营建物资之运输保管事项。
七、其他有关接收事项。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警备总司令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警备总司令部参谋长兼任。
第四条 本会置委员若干人,由六十二军军长,七十军军长,海军第二舰队司令,空军第二十二、第二十三地区司令,警备总司令部副参谋长及各处长,宪兵第四团团长兼充之。
第五条 本会设办公处,置处长一人,由警备总司令部范副参谋长兼任负责处理一切经常业务,下置专门委员及秘书参谋副官军需书记司书各若干人,由警备总司令部接收组,调派人员兼任,分担业务,务常驻处办公。(https://www.xing528.com)
第六条 本会下设左列各组分担接收执行任务。
一、陆军组三组,由警备总司令部及直辖部队,并六十二军、七十军,派员组成之。
二、军政组一组,由军政部特派组组成之。
三、海军组一组,由第二舰队人员组成之。
四、空军组二组,由空军第二十二、第二十三地区人员组成之。
五、宪兵组一组,由宪兵第四团人员组成之。
第七条前条各组由警备总司令部参谋长及各部队长为组长,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组业务。
第八条 本会各组接收业务之划分,依附表之规定。
第九条 本会每周在警备总司令部总司令办公室,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临事会议,开会时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席。
第十条 本会开会有必要时,得请行政长官公署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商讨。
第十一条 本会职员,概为无给职,但必要时得酌支舟车费,派赴台北市以外地区办理接收之人员,并得按规定支给旅费。
第十二条 本会议事规则及办事细则另定。
第十三条 本规程草案呈报军事委员会核准后改为规程。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先行实施。
附表一
接收委员会办公处组织表
附表二
台湾省军事接收委员会组织系统表
附表三
军事接收经过概况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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