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前进指挥所之派遣
本部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鉴于实际需要,在渝筹组前进指挥所,于卅四年九月廿八日以署渝务一字第(九三)号命令派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葛秘书长敬恩兼任该所主任,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范副参谋长诵尧兼任该所副主任,并由行政长官公署及警备总司令部各单位指派专门委员及参谋人员共计四十七员、宪兵第九团派兵一排在重庆国府路一四〇号组织成立,于十月五日上午七时全所官兵七十一员名,在重庆白市驿机场分乘美运输机五架径飞台北,当日午后六时以前各机均先后平安到达台北市松山机场。当时来机场欢迎者,有我国空军及日军第十方面军中将参谋长谏山春树等数十人。
第二节 前进指挥所之工作
十月六日十五时,前进指挥所全体官兵在台湾总督官邸旧址举行第一次升旗典礼,十六时交付长官公署及警备总部第一、二号备忘录与日本第十方面军参谋长谏山春树。范副主任十月八日及十一日与谏山春树作两次谈话,指示日方各部队应行集中地点以及台湾地区日军在正式向我投降前应遵守之事项。十月十日上午十时,全体官佐暨地方士绅人民于台北市旧公会堂内举行台湾省第一次国庆纪念庆祝大会,当时,情况至为热烈。午后六时,并于总督官邸旧址举行宴会,招待盟军及地方代表。在国庆纪念以后,全所之主要工作为准备国军登陆之各种应行准备事宜,其主要者如左:
一、派遣参谋偕美军连络军官赴港口侦察现地状况、港口设备被破坏情形以及可能停泊舰艇之数目等。
二、调查现有营房之容量,以为分配国军宿营地参考。
三、在基隆成立办事处,同时派员赴淡水等地办理国军登陆时之运输补给宿营等事宜。
四、调查访问台北暨各地金融、工矿物资之实际状态。
五、派员监督日军调动之实施。
自十月十七日长官公署及警备总部官佐二百余人抵台后,全所工作乃转为移交长官公署及警备总部之交代工作,同时,奉命于十月二十五日将前进指挥所撤销,各官佐均回原来建制服务,该所任务已告顺利完成。(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警备总司令部前进指挥所职员录,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备忘录台军字第一、二、三号,范副主任与谏山参谋长第一、二次谈话记录各一份)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警备总司令部前进指挥所职员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
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备忘录 台军字第一号
日期: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五日
致:台湾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将军
由: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一、本人以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地位,奉中国陆军总司令一级上将何应钦,转奉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之命令,接受在台湾省(含澎湖列岛下同)日本高级指挥官及其全部陆海空军与其辅助部队之投降。
二、日本驻台湾省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将军,自接受本备忘录之日起,应立即执行本总司令之一切规定,并应由安藤利吉将军负责指挥该区日军之投降事宜。
三、安藤利吉将军于接受本备忘录后,开于下列事项,应立即对台湾省地区之日本陆海空军下达必要之命令。
甲、对本总司令所指挥之部队及盟国官兵,不得有任何敌对行为。
乙、驻台湾之日本陆海空军,不得向非本总司令所指挥之任何部队投降,并应在现地听候本总司令命令。
丙、驻台湾省日本陆海空军,所有武器、器材、船舰、车辆及一切交通通信设施、飞行港、海港应保存完好并应以联队(独立大队或中队)为单位,收存保管听候本总司令命令呈缴,不得有藏匿遗弃及毁损之行为。
丁、台湾附近海上及陆地障碍物,均须于本年十月十五日以前清扫完毕。
戊、所有在台湾地区尚未释放之盟国战俘,应即造册报告,恢复自由,妥为招待及保护,听候本总司令规定送达指定地点。
四、安藤利吉将军于接到本备忘录后,应即忠实迅速调制并办理下列各事项,限五日内完成送交本部前进指挥所。
1.台湾(含澎湖下同)全部二十万分之一及五万分之一军用地图各二十份,所有各种比例尺、军用地图亦应列制清册二份准备移交。
2.台湾全部兵要地志及附图各二十份。
3.台湾全部日军之兵力配备要图(含阵地编成及强度与防守计划)、指挥系统大队长、独立中队以上各级主官及各级司令部职员之姓名出身经历表册各二份。
4.台湾全部日军人马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分类数目表册(大队及独立中队以上为单位)各二份。
5.台湾各要塞详图及说明书表(含武装设备)各二份。
6.台湾全部交通网状况图(含公路铁路邮航线路)及现存交通工具种数厂站设备与材料等表册说明书各二份。
7.台湾全部通信连络图表及现存通信器材种数表册各二份。
8.日军在台湾所有一切军事、教育设备,器材,书籍等,图表清册各二份。
9.台湾日军被服、粮秣、燃料、弹药等之补给系统方法及现品分存位置图表各二份。
10.台湾日本空军现有飞机油弹与配件等种数位置,军用飞行场站及修造厂之位置设备图表说明各二份。
11.日本政府在台湾所有各种工厂建筑物之位置、种数、工人数目与生产能力及一切管理经营情形说明图表各二份。
12.台湾陆地上,于作战期间所设置各种障碍物之位置、种数及效能说明图表与清扫概况说明各二份。
13.日本政府在台湾现存军用物资种数及贮存位置、分布情形,图表说明各二份。
14.台湾海图(包括台湾各港间及台湾各港通他港间之总图分图并台湾各港之详图另附武装设备说明)并与航行有关之书表(如台湾沿海潮汐书等)各二份。
15.台湾沿海水雷敷设图(包括雷区所在、水雷种数、敷设线、水雷性能、当时如何敷设以及敷设深度等)及水中障碍物沉没图(包括沉置所在及材料种数)并上列区域内各种障碍物之清扫情形说明各二份。
16.台湾现有各舰艇船舶等之驻泊图并说明(包括吨位、船龄、性能、各项设备、武装配备并各舰艇长轮机长及各船舶长管轮者之姓名)各二份。
17.以上各舰艇船舶现存料件(包括燃料、滑油、弹药、五金材料、粮食、药品、航行所用图书、旗帜、灯具、航海与轮机之航海日记簿等)清册各二份。
18.马公要港司令及其他沿海或内河港塞海军指挥部最近职员录各二份。
19.台湾各港海军工厂(包括军械修造及舰艇船舶修造)位置图附说明书(包括设备能力及余存备用材料)各二份。
20.台湾各港海军仓库图及库存器材清册各二份。
21.台湾各港信号台所在图附设备说明及旗帜灯具等清册各二份。
22.台湾要塞及各海港码头位置及设备图表说明各二份。
23.台湾水道测量工作概况说明二份。
24.台湾所有陆地及海港各种军事及一般设备于战争前后一切损毁情形图表(须注明损毁年月日及原因)各二份。
五、为监视日方执行余之一切命令及规定,与确保双方之连系,并为准备接收之进行便利与迅速起见,特派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秘书长葛敬恩中将及本部副参谋长范诵尧少将,分任前进指挥所正副主任,并率领所要人员,先至台北设置本部前进指挥所,希即为准备一切并应妥为保护及予以各种便利,对其所转达本总司令之一切命令与规定或有何要求时,均应迅速照办。
六、投降实施之正式手续,及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 陈仪
本备忘录由本部前进指挥所主任葛敬恩中将转交安藤利吉将军或其代表
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备忘录 台军字第二号
日期: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五日
致:台湾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将军
由: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一、本总司令指挥之部队,将于十月十五日以后陆续开抵台湾,其集中地区,容再通知。为求本总司令之部队到达台湾初期给养无缺起见,希于十月十二日以前在台北准备大米三十万公斤、淡水十万公斤,台南十万公斤,高雄十万公斤,台东及花莲各五万公斤,马公二万公斤。
二、日本驻台湾地区之陆海空军,应即就现位置集中,非奉本总司令命令不得移动,在集中地并应准备三个月之给养,三个月后之军粮依情况再定办法。
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 陈仪
本备忘录由本部前进指挥所主任葛敬恩中将转交安藤利吉将军或其代表
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司令部备忘录 台军字第三号
日期: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致:台湾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将军
由: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一、我军即将于台北地区登陆,限现驻台北地区之日军各部队,于本(十)月十五日以前,全部(第五项规定残留人员除外)由大园庄、桃园街、莺歌庄、土城庄、新店庄、平溪庄、贡寮庄、三貂角相连之线(含线上各地)以北地区撤出,二十日以前,由中港、头分庄、北埔庄、内湾、角板山、阿王山、员山庄、二结、三结相连之线(含线上各地)以北地区撤出。
二、现驻前项地区日军各部队撤退后之进驻地区,应避开人口繁华市镇及交通要点,其进驻地点及撤退实施情形并须随时附详图具报。
三、基隆、台北市、淡水铁路沿线,须于本(十)月十五日以前完成供给台军字第二号备忘录所载之给养及所要屋舍等准备。
四、基隆港限本(十)月十五日以前,须完成准备可供约三万人迅速登陆之码头及所要器材设备,并于基隆铁路车站集中能以迅速输送之所要车辆、机车及其燃料等。
五、湾连涉第五号必需残留台北、基隆、淡水之日本陆海军部队、交通输送人员及病院患者全留外,余可按需要程度酌留四分之一乃至十分之一,惟全数不得超过二千人(含交通输送人员及病院患者),该湾连涉第五号附表签驻发还。
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 陈仪
本备忘录由本等前进指挥所主任葛敬恩中将转交安藤利吉将军或其代表
范副主任与谏山参谋长第一次谈话记录(www.xing528.com)
时间:十月八日上午九时十分
地点:总督府官邸
参加人员:范副主任,谏山参谋长,日中校参谋
林忠日翻译
记录:胡维达,施长云
谈话内容:
谏:
关于日军处理问题,当按贵方指示实施,现为考虑如何对贵国有利起见谨建议如下:
1.日军还国时期及输送方法,当按贵国指示,将于停战之时期中,力求自力更生。
2.除自耕自给外,并愿能协助贵国复兴台湾工作。
3.尽量免除烦扰贵国国民。
4.希能将现有日军,集中一处,惟盼勿移动过远。
5.详见日方致我文书内。
6.关于日军在台自给计划,将派主办参谋前来报告并请指示。
7.现有在台日军,除耕种以求自力更生外,并希能按各兵种之专门技术,协助建设各项事业如通信兵队可协助办理电信、工兵队可协助铁路等。
交通工作
范:自十一日起,贵官应派一连络参谋来本指挥所工作以便随时接洽。
陈:本人如时间允许亦将常来请示。
谨报告在台日军一般配置如下:
1.9D驻新竹。
2.第八飞行师团原驻台北新竹现已集中台中。
3.7D驻台南。
4.12D驻台南南部及高雄一带。
5.103B原驻淡水现已移驻高雄。
6.76B原驻基隆,现移台南附近。
7.54D在屏东。
8.66D原驻台北,现移花莲港,至台东铁路沿线战事结束后,驻台北日军为免与贵军发生误会,故已迁驻他处,此层请予谅解以免误会。
9.澎湖岛之军队部署如旧。
10.为求自力更生及免军队闲散无事计,已令一部军队分驻未开垦区请予谅解。
请贵官示知贵军到达日期地点,以便准备一切。
范:当视海军情形而定,惟一部已于十二日自宁波起运。
谏:台湾治安问题,迄今尚无暴动事件发生,惟自战事结束后,台湾已为贵国管治,一般人民对警察干涉管理,业有置诸不理者,尤以乡村间时有加害警察事项发生,集中一处之移交军火,已有被窃事项,故为增强治安效能起见,拟于各地增派宪兵,协同警察执行任务,现各地共有宪兵壹万六千人,并配有武器,而后对该宪兵之处置请予以指示。
范:请示长官后才能决定。
谏:目下军队已行移动将如何处置。
范:可暂按计划进行,贵官所定部队移动计划,与我方大致相同,俟我人员到齐后,当再详细研讨。
陈:为免部队意外之移动,请多赐连络,以免影响自给计划,战时台湾原系定量分配,目下此种制度已告中止,而黑市与官价相差甚远,台湾原定每年收粮二次第一期八月,当时适值战事结束,较忠厚者,已按额全缴,而一部迄今尚未全部缴出,为求公允起见,请仍令按数缴纳,以免影响而后军粮供给。
范:
一、在本所未到达台湾前,与到达台湾后,将所有日军私卖及毁坏与埋藏军火等事,告官执行任务愈忠诚,则于贵国前途愈有利。
二、闻贵方有一部分干部私卖军粮及军用品等,请贵官严查自行处办,否则将来由我国查出,必予追究。
谏:此事我方亦有所闻,并已开军法会议调查,且自己追回一部,而后希贵方能检同证据以便公办。
范:
一、陈长官与长官部及总部人员约二百名,不久即可到台,关于办公宿舍等地点请为考虑。
二、本军到达时之营舍。
1.日军现驻营地,应尽量缩并之,以备我军驻扎(例如以两师合并一师)。
2.所有用具都留下尤其蚊帐。
3.防止误会,希贵军自行设法隔绝设备。
4.军械等之交与注意堆积及保存之良好以备使用。
5.葛主任在南京与贵官会议事项,谅必陆续实行,如尚未实行,希即实行并继续办理。
三、海陆空军统一接收。
四、高雄附近有六千吨之船,沉没后须半年方能扫清,应由日海军负责从速清扫。
五、国庆日庆祝大会,午前十时在公会堂举行,午后六时在总督官邸宴会,请为通告,并维持治安。
六、笺函一封请带回。
十时三十分谈话终结。
范副主任与谏山参谋长第二次谈话记录
时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时
地点:总督官邸
参加人员:范副主任、朱课长嘉宾、谏山参谋长、杉浦中佐
记录:施长云
谈话内容:
范:
1.我方与贵方各部门负责人员之会谈,山本官与贵官负总责,今后细碎事项,由各部门自行会谈随时请示。
2.我军在基隆登陆之各种事项,务请从速准备。
3.请贵官派参谋一位,与本所朱课长会同担任我军在基隆台北淡水等地设营事宜。
4.营房破烂须从速修理。
5.贵方军队移动后,详细位置希为报告并附要图。
谏:
1.关于基隆贵军登陆之事项,当遵命全部准备。
2.总务部长,仍在日本总督府,移交事项统归其负全责,请贵官电呈陈长官,转呈蒋主席转请麦克阿瑟元帅,准彼回台担任交代事宜。
3.日军曾有六个师团驻台湾,大多沿海岸驻防,所有营房,皆甚简陋,贵军不能全部利用,拟空出一部分学校以备军用。
4.营房破烂,目下修理困难,台日军经费拮据,此点请谅解。
5.日军调动,十月十五日前,可完毕,详细情形当制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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