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公共部分
表4-4 首层公共部分涉及的强条条款
续表
续表
图4-21 前室出入口设置的规定图示
图4-22 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室的要求
图4-23 入口台阶防护的规定
规范原文摘录
1 防规 5.4.10(节选)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2 防规 5.5.29(节选)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防规 6.4.2(节选)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4 防规 6.4.3(节选)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5 防规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6 无障碍 3.7.3(节选)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7 无障碍 8.1.4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 住建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坡道的坡度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9 住建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10 住建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11 住建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12 住建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13 住建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坡道的坡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www.xing528.com)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14 住建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15 住建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16 住建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17 住建 9.4.4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8 住建 9.5.1(节选)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19 住建 9.5.3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20 住建 9.5.4
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21 住设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22 住设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23 住设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24 住设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意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5 住设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6 住设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27 住设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28 住设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29 住设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30 住设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31 住设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32 住设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33 住设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34 住设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2.2.2 户内部分
首层平面涉及的户内部分,详见本节“2.1.2户内部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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