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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公共部分
表4-2 标准层公共部分涉及的强条条款
续表
续表
续表
图4-2 楼梯局部净尺寸要求示例
图4-4 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图示
图4-5 封闭楼梯间案例对比图示
图4-6 防烟楼梯间的规定图示
图4-6 防烟楼梯间的规定图示(续)
图4-7 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
图4-9 无障碍电梯标识示例
图4-10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规定
图4-11 共用部分外窗应设置防护设施
图4-12 疏散楼梯间的规定
图4-13 临空栏杆的规定
图4-14 楼梯踏步/安全出口间距示例
图4-15 安全出口距离的规定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2 统标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3 统标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4 防规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 防规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6 防规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
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7 防规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8 防规 6.2.9(节选)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 防规 6.4.1(节选)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10 防规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11 防规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12 防规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3 防规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14 防规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15 防规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16 防规 7.3.1(节选)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17 防规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18 防规 7.3.5(节选)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19 防规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0 防规 8.2.1(节选)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的室内消火栓。
21 防规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22 防规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23 防规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24 防规 10.3.1(节选)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25 住建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26 住建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7 住建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28 住建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29 住建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30 住建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31 住建 7.1.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32 住建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33 住建 7.1.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34 住建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35 住建 7.2.3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6 住建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37 住建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38 住建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9 住建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40 住建 9.4.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41 住建 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42 住建 9.4.3(节选)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43 住建 9.5.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44 住建 9.5.2
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
45 住建 9.5.3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46 住建 9.5.4
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7 住建 9.8.3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48 住设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49 住设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www.xing528.com)
50 住设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 住设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意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2 住设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3 住设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4 住设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5 住设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6 住设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57 住设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58 住设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9 住设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0 住设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61 住设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2 住设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3 住设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4 住设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5 住设 8.1.7(节选)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66 消火栓 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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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户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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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住宅户内涉及的强条条款
续表
续表
续表
图4-16 建筑外墙开口部位防火的规定图示
图4-17 每套住宅应具备的基本空间
图4-18 玻璃幕墙层间防火的规定
图4-19 卫生间不应设置的位置
图4-20 卧室、起居室室内净高的规定
规范原文摘录
1 居标 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2 统标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3 统标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4 统标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5 防规 5.5.29(节选)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6 防规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7 防规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 住建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9 住建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10 住建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11 住建 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12 住建 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13 住建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14 住建 5.1.6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15 住建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16 住建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17 住建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18 住建 7.1.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19 住建 7.1.5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0 住建 7.2.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1 住建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22 住建 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23 住建 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24 住建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25 住建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26 住建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27 住建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28 住建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29 住建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0 住设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31 住设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32 住设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33 住设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4 住设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5 住设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6 住设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37 住设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38 住设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39 住设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40 住设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41 住设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42 住设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43 住设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44 住设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45 住设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46 住设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47 住设 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8 住设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49 住设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50 隔声 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51 隔声 4.2.1
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52 隔声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53 隔声 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54 采光 4.0.1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55 采光 4.0.2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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