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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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结构专业相关的强条条款
图2-26 结构基础及山地护坡图示
规范原文摘录
1 竖设 4.0.7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2 住建 6.1.3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3 住建 6.3.1
住宅应根据岩
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4 地基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5 抗规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6 高规 3.9.3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表3.9.3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3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60m时,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
7 荷规 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注:1 本表所给各项活荷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情况特殊或有专门要求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 第6项书库活荷载当书架高度大于2m时,书库活荷载尚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2.5kN/m2确定;
3 第8项中的客车活荷载仅适用于停放载人少于9人的客车;消防车活荷载适用于满载总重为300kgN的大型车辆;当不符合本表的要求时,应将车轮的局部荷载按结构效应的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 第8项消防车活荷载,当双向板楼盖板跨介于3×3m~6×6m之间时,应按跨度线性插值确定;
5 第12项楼梯活荷载,对预制楼梯踏步平板,尚应按1.5kN集中荷载验算;
6 本表各项荷载不包括隔墙自重和二次装修荷载;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永久荷载考虑,当隔墙位置可灵活自由布置时,非固定隔墙的自重应取不小于1/3的每延米长墙重(kN/m)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kN/m2)计入,且附加值不应小于1.0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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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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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设备专业相关的强条条款
图2-27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置要求
图2-28 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位置规定
图2-29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设置规定
图2-30 消防控制室设置门槛而防淹案例
图2-31 室外布置的燃气管道示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防规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www.xing528.com)
2 防规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3 防规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4 给排水 3.13.11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5 给排水 4.10.13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6 20KV变电所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
1 油量大于1000kg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
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7 燃气 6.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 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8 燃气 6.3.15(节选)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9 燃气 6.5.3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5.3的规定。
表6.5.3 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
2 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
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3kgPa)的乘积计算;
4 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5 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10 燃气 6.5.5(节选)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二级”的规定;
3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20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4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11 燃气 6.5.12(节选)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3 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表6.5.12-1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5.12-2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12 通风 6.3.9(节选)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13 通风 8.7.7(节选)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14 管线 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表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架空电力线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为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净距。
15 管线 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0.9的规定。
表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m)
续表
注:1 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与建(构)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
2 括号内为特指与道路平行,但不跨越道路时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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