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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各表需要与表3-5结合起来一同使用。
表3-5 建筑构造涉及的通用性强条条款
图3-9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
图3-10 防火墙的设置要求
规范原文摘录
1 防规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 防规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防规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防规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防规 6.2.9(节选)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www.xing528.com)
6 防规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7 防规 11.0.9
建筑内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8 库防规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9 地下防水 3.1.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10 地下防水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地下工程防水标准
11 地下防水 3.2.2
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表3.2.2 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12 地下防水 5.1.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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