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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场地空间涉及的强条条款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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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消防车道的规定图示
图2-5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设置减速设施示例
图2-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示例
图2-7 民用建筑消防车道的规定
[注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第7.2.2条的相关要求。
图2-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布置
图2-9 地面停车位距离建筑距离对错案例图示
图2-10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案例
图2-11 消防车道与宅前路路面宽度示意
规范原文摘录
1 居标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 居标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3 居标 4.0.7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2 宽度不应小于8m;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 防规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5 防规 7.1.8(节选)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6 防规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 防规 7.2.2(节选)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8 防规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9 无障碍 3.7.3(节选)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10 无障碍 6.2.4(节选)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11 竖设 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12 竖设 4.0.7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13 住建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14 住建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15 住建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16 住建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缘;
2 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米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17 住建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18 住建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www.xing528.co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19 住建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坡道的坡度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20 住建 4.3.4
21 住建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22 住建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23 住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24 住建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25 住建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26 住建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7 住建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28 住建 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29 住建 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表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30 住建 9.8.1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1 住建 9.8.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
32 住设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33 库规 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34 库规 4.2.8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35 库防规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36 库防规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表4.2.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续表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7 库防规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38 库防规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39 库防规 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40 收集技 7.1.2
收集站应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41 管线 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表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架空电力线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为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净距。
42 管线 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0.9的规定。
表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1 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与建(构)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
2 括号内为特指与道路平行,但不跨越道路时的高度。
43 管廊 5.4.7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44 园规 5.1.3
公园地形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计坡度,当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措施。
45 园规 5.3.3
非淤泥底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2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
3 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
46 内环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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