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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各表需要与表3-1结合起来一同使用。
表3-1 地下车库单体涉及的通用性强条条款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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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地库人员疏散距离示意
图3-3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2 统标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3 防规 5.1.3(节选)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4 防规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 防规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续表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6 防规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防规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8 防规 5.4.10(节选)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9 防规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10 防规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11 防规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12 防规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13 防规 6.2.9(节选)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4 防规 6.4.1(节选)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15 防规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16 防规 6.4.3(节选)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17 防规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18 防规 6.4.5(www.xing528.com)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19 防规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20 防规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21 防规 7.3.1(节选)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 防规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3 防规 7.3.5(节选)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24 防规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5 防规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26 无障碍 3.7.3(节选)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27 无障碍 8.1.4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28 住建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29 住建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30 住建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31 住建 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32 住建 9.4.4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3 住设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34 库规 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35 库规 4.2.8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36 库防规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7 库防规 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8 库防规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39 库防规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表4.2.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 库防规 4.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m)
注:1 甲类物品的分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5m。
41 库防规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 库防规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43 库防规 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表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44 库防规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5 库防规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46 库防规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47 库防规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48 库防规 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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