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1 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2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14.0.2 专业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14.0.3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组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14.0.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14.0.5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将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整理组卷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保存,并应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www.xing528.com)
14.0.6 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技术人员应进行竣工建筑信息模型审核,审核无误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建筑信息模型。
14.0.7 电子文件归档应包括在线式归档和离线式归档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归档。
14.0.8 电子档案移交之前,移交单位应确定电子档案的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电子档案应使用专用保密存储媒体存储,并按国家现行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14.0.9 电子档案移交之前,移交单位应对准备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全部合格后方可移交。
14.0.10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时,应提交移交案卷目录,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