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不当情形之一,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不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开展监督工作;
2 监督机构不制定本机构监督计划,或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监督计划;
3 监督小组不制定项目监督计划,或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项目监督计划;
4 适用执法依据错误,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经济损失;
5 徇情枉法、故意刁难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
6 强行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机械,或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材料和设备;
7 借职务之便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礼品,或受他人请托,以职务之便施加影响,妨碍执法公正;
8 参与施工、监理经营活动;
9 协助在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责任单位弄虚作假,欺瞒上级部门,或对整改报告审查不严,对未整改完成的事项签署整改完成认可意见;
10 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况。
9.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1 已按照经批准的监督机构监督方案或项目监督计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监督职责;
2 上级部门将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岗位,使其不能正常履行监督职责;
3 未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擅自开工建设;
4 建设单位未书面明确告知监督机构开工时间,且监督机构未开始实施监督;
5 已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相应后果;
6 已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无法执行,或指令被上级部门撤销而发生相应后果;
7 因有关监督执法依据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标准规范依据不当;
8 项目监督工作受到上级部门干预导致发生相应后果;
9 中止监督期间或者监督终止后,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当行为发生相应后果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10 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9.0.3 监督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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