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8.2.2 监督机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2 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5 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6 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8.2.3 监督人员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2 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 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4 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5 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8.2.4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考核程序、绩效评价以及具体实施由建设行政管部门制定细则。(www.xing528.com)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8.2.5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8.2.6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 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8.1节有关规定;
2 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 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 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影响恶劣。
8.2.7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 不符合第8.1.5条、第8.1.6条和8.1.7条的有关规定;
2 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
3 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 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
5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监督执法;
6 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
8.2.8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8.2.9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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