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监督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1 地(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州)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应确保3人以上;在监督工程量超过住建部规定的情况下或在专业技术满足不了监督要求时,监督机构可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2 监督人员专业结构配备合理,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 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8.1.2 监督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8.1.3 监督机构应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8.1.4 监督机构应具备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8.1.5 监督人员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8.1.6 地(州)级以上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土木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 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验;
3 具有中级以上土木工程类或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
4 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可不受1、2条限制;
5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6 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www.xing528.com)
7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8 身体健康;
9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1.7 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土木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 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3 具有初级以上土木工程类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4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及以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二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以上、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可不受1、2条限制;
5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6 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8 身体健康;
9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1.8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并熟悉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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