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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导则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0.14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制定标准化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料目录及表格。

贵州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导则

7.0.1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7.0.2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7.0.3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2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方案;

3 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记录;

4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5 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6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7 不良行为记录;

8 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9 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影像资料;

10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评价表;

11 其他有关资料。(www.xing528.com)

7.0.4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7.0.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自归档之日起长期为10年、短期为5年。

7.0.6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7.0.7 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7.0.8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7.0.9 市(州)级以上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7.0.10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并向社会公示。

7.0.11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7.0.12 监督机构应将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7.0.13 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7.0.14 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制定标准化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料目录及表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用表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的规定。

7.0.15 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资料档案应符合本导则附录C规定。各监督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编制相关表格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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