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6.0.2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 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 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0.3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填写《建筑工程验收监督通知书》(表20)。
4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www.xing528.com)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0.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0.5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监督人员现场监督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21)。
6.0.6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0.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6.0.8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安监表26),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6.0.9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2 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3 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4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5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0.10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安监表32),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6.0.11 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安监表31)。
6.0.12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表2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及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合格的情况。
6.0.13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且由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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