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概况表》(表1);
2 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工程项目直接发包资料;
4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含技术性审查合格书);
5 施工组织设计;
6 监理规划;
7 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8 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9 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10 工伤保险缴纳凭证;(www.xing528.com)
11 安全措施费存入凭证。
4.0.2 监督机构应成立监督组。监督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工程概况表》(表1),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中应明确下列监督重点:
1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
4.0.3 监督机构应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表2),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需要调整的,应经重新审批后再实施。
4.0.4 监督机构应下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安监表1),并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方案》(安监表2),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应收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和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安监表4~9);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增加抽查频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频数。
4.0.5 已办理施工许可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质量安全监督要求。各方责任主体应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条件》(安监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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