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3.2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6.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工程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6.3.4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并宜提出关于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等监理工作的防范性对策。
6.3.5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6.3.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6.3.7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6.3.8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6.3.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3.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并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6.3.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6.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6.3.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6.3.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形成旁站记录。
6.3.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3.1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6.3.17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拒绝签认,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使用其他方法重新进行检验。
6.3.18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www.xing528.com)
6.3.19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6.3.20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3.2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6.3.2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6.3.23 工程暂停及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在事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4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5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6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7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6.3.24 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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