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3.4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3.1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查机构审查认可。
5.3.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详细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5.3.3 设计单位应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专业负责人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及会议纪要上签字。
5.3.4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3.5 设计单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专业负责人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上签字,涉及重大结构变更的,应重新提交施工图审查。(www.xing528.com)
5.3.6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地基与基础验槽,并在地基与基础验槽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
5.3.7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中签署验收意见。
5.3.8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中签署验收意见。
5.3.9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3.10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