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3.2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 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3.3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www.xing528.com)
3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当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3.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 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4.3.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4.3.6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4.3.7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4.3.8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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