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条规定喷头的现场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试验数量应从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 MPa,保压时间不得少3 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13.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5.2.1条规定喷头安装必须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系统试压、冲洗记录表。
13.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5.2.2条规定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5.2.3条规定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6.1.1条规定管网安装完毕后,必须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记录表。
13.2.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8.0.1条规定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3.2.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条规定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13.2.8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4.2.1条规定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9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4.2.4条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13.2.10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4.3.2条规定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13.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5.2.2条规定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12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5.2.7条规定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1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5.4.6条规定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13.2.14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5.5.4条规定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13.2.1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6.1.5条规定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规范表C-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13.2.1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7.1.2条规定系统工程验收应按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13.2.1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8.0.3条规定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规范表F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13.2.1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4.2.1条规定泡沫液进场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留存。
检查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13.2.19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4.2.6条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13.2.2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4.3.3条规定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13.2.2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5.2.6条规定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其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22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5.3.4条规定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23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5.5.1条第3款规定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3 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4 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按规范表B.0.3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24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5.5.1条第7款规定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2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
3 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
4 试验合格后,应按规范表B.0.2-4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 min,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30 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13.2.25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5.5.6条第2款规定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按相关标准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观察检查。
13.2.2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6.2.6条规定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大和最远两个防护区或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试验。
2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 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及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和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规范第6.2.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按规范附录C的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及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用秒表测量。
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 s,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规范第6.2.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供给速率的检查方法,应记录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压力表读数,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制造厂给出的曲线查出对应的发泡量,经计算得出的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13.2.27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7.1.3条规定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按规范表B.0.5记录;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13.2.2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第8.1.4条规定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www.xing528.com)
13.2.2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条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13.2.3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3.1条规定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13.2.3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3.3条规定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干粉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13.2.3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4.2条规定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软管等系统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检,其复检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13.2.3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4.3.4条规定设在室外的泡沫液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3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4.6.1条第3款规定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3 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4 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按规范附录D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3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4.6.2条第2款规定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3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5.2.1条规定布线前,应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应分别成束分开排列;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3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6.1.1条规定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记录表。
13.2.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7.2.8条规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喷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进行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喷水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水炮炮口开始喷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 min,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性能用压力表、流量计等观测检查。
2 泡沫炮灭火系统:泡沫炮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泡沫炮保护范围进行喷射泡沫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泡沫炮口开始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 min,喷射泡沫的时间应大于2 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规范第7.2.5条的检查方法测量;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生产厂给出的产品特性曲线查出对应的流量。
3 干粉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进行一次喷射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各进行一次喷射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 min,干粉喷射时间应大于60 s,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氮气代替干粉;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用压力表等观测。
4 水幕保护系统:当为手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道水幕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分别进行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性能用压力表、流量计等观测检查。
13.2.3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8.1.3条规定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但功能验收不合格应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13.2.4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8.2.4条规定系统功能验收判定条件。系统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验收合格,方可判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13.2.41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条规定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13.2.42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3.1.3条规定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3.2.43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3.1.5条规定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13.2.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3.2.2条规定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4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4.1.1条规定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3.2.46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4.2.1条规定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13.2.47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4.2.2条规定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13.2.4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4.2.3条规定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13.2.49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4.2.4条规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13.2.50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条规定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13.2.51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4.1条规定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13.2.52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4.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13.2.53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4.3条规定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13.2.5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4.4条规定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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