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1.0.3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8.2.2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3.1.10条规定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18.2.3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3.1.16条规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18.2.4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3.2.8条规定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8.2.5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6.1.4条规定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行试验。
18.2.6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7.3.12条第4款规定用抓斗取土时,沉井内严禁站人;对于有底梁或支撑梁的沉井,严禁人员在底梁下穿越。
18.2.7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8.1.6条规定施工完毕的贮水调蓄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18.2.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1.0.3条规定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8.2.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3.1.9条规定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8.2.10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3.1.15条规定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18.2.1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3.2.8条规定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8.2.1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9.1.10条规定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18.2.1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9.1.11条规定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8.2.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第7.15.2条规定臭氧、氧气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脱脂。
18.2.15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第13.3.2条规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18.2.1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第3.0.11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www.xing528.com)
18.2.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第5.4.8条规定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18.2.18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第6.1.4条规定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尚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18.2.19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第2.4.3条规定施工现场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
18.2.20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第5.1.9条规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制定作业方案,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作业。作业时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18.2.21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第5.4.11条规定预制直埋管道现场安装完成后,必须对保温材料裸露处进行密封处理。
18.2.22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第5.4.15条规定接头外护层安装完成后,必须全都进行气密性检验并应合格。
18.2.23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第8.2.7条规定蒸汽吹洗时必须划定安全区,并设置标志。在整个吹洗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值守。
18.2.24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 138-2010第5.1.3条规定自流井严禁采用地下或半地下井泵房。
18.2.25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 138-2010第5.1.6条规定当地热井水温超过45℃时,地下或半地下式井泵房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
18.2.26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 138-2010第9.2.5条规定严禁采用在地热流体中添加防腐剂的防腐处理方法。
18.2.27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 138-2010第9.3.3条规定回灌系统严禁使用化学法阻垢。
18.2.28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 138-2010第11.0.5条规定地热供热尾水排放温度必须小于35℃。
18.2.2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1.0.3条规定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8.2.30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1.0.4条规定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8.2.3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2.2.1条规定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18.2.32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5.4.10条规定管道下沟前必须对防腐层进行100%的外观检查,回填前应进行100%电火花检漏,回填后必须对防腐层完整性进行全线检查,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直至合格。
18.2.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7.2.2条规定对不同级别、不同熔体流动速率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或管件,不同标准尺寸比(SDR值)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电熔连接。施工前应进行试验,判定试验连接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熔连接。
18.2.34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9.1.2条第2款规定采用PE管时,要先做相同人员、工况条件下的焊接试验。
18.2.3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12.1.1条规定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18.2.36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 63-2018第1.0.3条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严禁明设。
18.2.37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 63-2018第7.1.7条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必须待压力降至大气压后,方可对所发现的缺陷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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