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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的历史及政治影响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26年《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规程》颁布,将初级小学四年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实行“训育”制度,由校长、训育主任、级任教员组成训育系统。国民政府教育部命令全国小学“将党义教材渗入各科教学中,而不独设一科”,要在统一意志原则下,统一学生的信仰,实行所谓“党化教育”“政治训练”“道德规化”。教职员的待遇,民国前中期, 高级小学校及初级小学校均有学地,学地仍按亩收租,将地租作为学校办公费及教职员之薪金。

中小学教育的历史及政治影响

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对清末教育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学堂名称一律改为学校,初等小学校允许男女同校,废止小学读经。高等学堂更名为高级小学校。同年9月,民国政府颁布“壬子学制”,规定小学修业期限为初级四年,高级三年。1916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小学校施行细则》,其中明确规定小学课程为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等,并要求各县改初等小学校为国民小学校。1923年,实施“壬戌学制”,甘肃省教育厅制定《甘肃实施新学制标准》,将高等小学校更名为高级小学校,把国民小学校更名为初级小学校,学制六年,实行“四·二”分段,即初小四年,高小两年。改高小“格致课”为“博物课”。同年,省教育厅饬令各县小学,把国语作为鉴定小学教员的主要科目,并在国语课中推行了注音符号,以正方言。学生作文提倡摒弃“八股文”模式,推广白话语体文。1925年,金塔、鼎新两县正式实行小学“四·二制”,当年小学“修身”课改为“公民”课,“博物”课改为“自然”课。1926年《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规程》颁布,将初级小学四年定为义务教育阶段。

在课程设置上,1912年,初等小学开设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等七门课程,高级小学增设历史地理、理科等科目,另规定男子加授农业,女子加授缝纫,条件允许者可增加英语。城镇各小学按规定进行教学,农村小学多带私塾性质,仍以“读经讲经”为基本课程。小学实行“训育”制度,由校长、训育主任、级任教员组成训育系统。1927年,国民党推行以“三民主义”为宗旨的“党化教育”,在小学教学中加授“党义”课,开展“党化教育”,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1930年,把“三民主义”作为训育方针,以“日常生活习惯”“社会公德”和“处世之道”为基本内容,对学生进行“品德”训练。1933年,颁行《小学公民训练标准》,倡导以“发扬民族固有道德”为目标,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为中心内容的“公民训练”。国民政府教育部命令全国小学“将党义教材渗入各科教学中,而不独设一科”,要在统一意志原则下,统一学生的信仰,实行所谓“党化教育”“政治训练”“道德规化”。在此原则指导下,强化“党团组训”“军事训练”“训育管教”,渗透“反共防共”和封建专制等内容。确定“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为共同校训,“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八德为青年学生信仰的准则,并颁布“小学课程标准”,其时小学课程为公民训练、卫生、体育、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劳作、美术音乐等十科。1936年和1943年,对小学课程进行修订,规定的课程是初级小学设国语、算术、常识、劳作、音乐、体育、美术共七科;高级小学增设公民知识,改常识为历史、地理、自然三科,共十科。

清末民初,金塔县将社学和义学全部改为国民小学堂,民国三年(1914年)到民国十九年(1930年)又改学堂为初级小学校,金塔共改建初级小学校24所。民国元年(1912年),将金塔柳堤书院改名官立高等小学堂。民国十四年(1925年)改名县立高级小学校,高初学生并收。民国十七年(1928年)奉令改为第一高等小学校。民国六年(1917年)以前为正副教习制,民国六年(1917年)以后始设校长制。历任校长民国七年(1918年)为袁风翔,民国九年(1920年)为段生彩,民国十年(1921年)为李经年,民国十二年(1923年)为宋执中,民国十七年(1928年)为李上林,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为公兆麟。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由教育局划分全县为二个学区,共有53所初级小学校,其中一区33所,二区20所,呈报在案。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县长蒋绍汾分别在一区梧桐乡大坝庙创建第一区完全小学校,二区三多乡中社学创建第二区完全小学校。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3月,经县政府批准,在原东坝五分(今中东镇屯庄村)成立了西区乡中心国民小学(即第三完全小学)。第三完校的前身是原东坝五分屯庄初级小学,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拔贡王起芝创立培英义学,民国三年(1914年)庠生王登科改办为初级小学校。

民国十八年(1929年),县长郑乃谦在教育街创办县立妇女求知学校,民国十九年(1930年)停办。 民国二十年(1931年),县长陕祝南在城内隍庙街创建县立第一女子小学校。(www.xing528.com)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2月,金塔县提拨救济院及同善社经费500元,在城南潮音寺设孩儿所1处,入学幼儿17人。一年后停办。这是本县幼教事业的开端。

鼎新县(原毛目县)于民国元年(1912年),始成立高等小学堂,校长由驻防都队营官周炳南兼任。民国二年(1913年),省政府委任王懋德为校长。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鼎新城乡所设学校有十余所。

教职员的待遇,民国前中期, 高级小学校及初级小学校均有学地,学地仍按亩收租,将地租作为学校办公费及教职员之薪金。据《创修金塔县志》记载,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金塔县各学校的学地分别是:“县城高级小学一百三十亩;新山乡初级小学三十亩;金东金西乡初级小学八十五亩;梧桐乡初级小学三十亩;户口乡初级小学五十亩;三塘乡初级小学五十亩;夹营乡初级小学五十二亩;大有乡初级小学五十亩;三多乡初级小学一百五十亩;四维乡初级小学九十五亩。两区共计学田七百二十二亩。”

194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职员待遇实施办法》,规定地方国民学校的教职员薪粮由地方筹集,标准是校长每年10石小麦,级任教师每年8石小麦,科任教师每年7石小麦。学校办公费用由三科拨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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