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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农业志:减轻农民负担的成果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遏制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市、县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一直由农业部门承担。一些涉及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责任人受到处理。

陕西省志·农业志:减轻农民负担的成果

农民负担问题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初期反映不大,1985年以后有所露头。1985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提出建立控制农村公共事业经费筹集和使用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严格规定筹资范围和限额,这是最早的农民负担监管规定。1990年前后,随着有关部门开展达标升级活动范围扩大,农村各项事业都积极发展,有些项目安排带有“钓鱼”性质,国家投资不足就向农民筹集。当时实行有“三个一点”的筹资办法,就是“国家拿一点,集体出一点,农民筹一点”。在正常农业税收之外,修建学校、道路、医疗站,电力设施扩容改造,社会福利和水利设施建设民兵训练、计划生育补助等,都要向农民筹资。有些农村干部为彰显政绩,也自行安排建设项目。这些事情尽管都是好事,但是办得急了,超出需要休养生息的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形成农民的过重负担,抵消了家庭承包经营带给农民的喜悦。周至县、蒲城县、商南县、汉滨区等地曾发生过因收取农民承担费用导致死人的事件。

1990年以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引起国家重视。1990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使用范围和负担比例。同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遏制加重农民负担行为。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标准和监管办法。这三个文件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高到相当重视的程度。

1993年3月27日,陕西省政府召开全省减轻农民负担紧急电话会议,副省长徐山林做了《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讲话,要求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坚决取消不合理负担,同时进行农民负担项目清理,从根本上解决向农民乱收费问题。1993年11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决议》,同月3日,省政府印发《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分别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强调减轻农民负担的意义和责任,明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

此时的农民负担项目,分为合同内负担、社会负担和义务工、积累工。合同内负担指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乡统筹费(包括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等民办公助事业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社会负担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基金、有偿服务收费等,设立收费项目有严格规定,需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义务工、积累工指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工计划需经乡级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1993~1994年,陕西省组织进行了农民负担项目清理,一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农民负担项目被取消。1993年全省农民人均负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减少到23.58元,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6%,较1992年下降2.1个百分点。

1994年省农业厅设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处,为常设机构,编制4人。2000年机构改革时撤销,其职能并入农村经营体制与经营管理处。市、县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一直由农业部门承担。1993年以后,省上每年下半年都组织进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大检查,农业、监察、财政、教育、出版、水利、民政、计划生育、人民武装等部门参加,检查农民负担监管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上报下发,通报纠正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1994年6月23日,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坚持不懈地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1998年9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高压推进、紧抓不放。(www.xing528.com)

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完成以后,农民不再缴纳农业税和提留统筹费,农民负担监管的重点是有偿服务收费和社会负担。为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陕西省按照中央规定实行“五项制度”,即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2007年后全省没有出台新的农民负担项目和收费文件,将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都进行公示,各地也开通价格举报电话。订阅报刊限制在大村800元、小村500元、贫困村300元以下。一些涉及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责任人受到处理。

从国务院颁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到农村税费改革前陕西省农民负担情况见表2-3-1。

表2-3-1 陕西省1992~2001年农民负担情况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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