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伴生物,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后,土地承包纠纷随之出现。早期的土地承包纠纷不多,主要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尚不完善、有些事项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是承包地分配方案考虑不周全、参加分配承包地的集体成员资格存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或不健全、承包人兑现合同意识差、土地承包当事人毁约等原因引起的。承包经营初期没有承包纠纷情况统计,1992年开始统计时陕西省当年发生纠纷的土地承包合同3.63万份,占全省741.47万份承包合同的0.5%。其中发包方毁约的4795份,占纠纷总数的13.2%,承包方毁约的2.19万份,占纠纷总数的60.3%。土地承包初期法规制度不健全,合同纠纷主要依靠乡村基层调解解决,1992年的合同纠纷通过乡村调解解决3.5万起,占总数的96.5%。
1992年9月26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规定了合同鉴证程序和协商、调解、仲裁的解决纠纷途径,各地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基本有了依据。从全省总体情况看,陕西省土地承包纠纷发生率是比较低的,多年来基本在合同总数的1‰左右。
其中有几个阶段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相对突出、上访反映多一些,但统计纠纷总量变化不大。1991~1995年期间,由于苹果生产效益较好,陕北南部、渭北的一些地区发包或流转土地建果园,因发包、转出时对土地收益估计不准确,合同价格争议较多,也不排除一些“红眼病”导致合同纠纷;1998~1999年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由于确定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一些矛盾纠纷暴露出来;2001~2003年期间,由于陕西省2000年以后连续几年执行“退耕还林”政策,国家按退耕还林面积,在一定年限内每亩给农户补助200元左右,有的农户此前将土地流转给别人,或者分地时不在乎多少,发补助时感到吃亏,由此引发一些纠纷。2003~2005年期间,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不久,有些群众依据新颁布法律追究既往,用现行法律规定衡量过去的事,反映的矛盾纠纷多一些。2006~2008年期间,由于国家取消农业税、提留统筹费等农民负担,还按承包土地面积给予农户一定种粮补贴,农民由过去因负担重不在乎土地,变为因有直接收益而看重土地,将一些过去不在乎的矛盾上升为纠纷。2010年以后的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主要是一些地方强迫农民转出土地的土地流转纠纷和征收土地后的补偿纠纷。(www.xing528.com)
从2006年开始,农业部连续三年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陕西省岐山县、蒲城县、合阳县、汉滨区、甘泉县被确定为试点县,汉滨区通过仲裁处理了20多起纠纷,另几个县通过调解平息不少纠纷,为国家制定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法律、探索解决纠纷途径、程序和方法提供了实践经验。2009年6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2010年1月起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截至2015年年底,陕西省90个县(市、区)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乡镇一般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司法所设立纠纷调解组织。年处理纠纷率可达95%以上,其中绝大多数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可占1%,也存在少数纠纷久拖未决的现象。
2013~2014年,农业部分两批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给每个项目县投资50万元,要求地方配套不少于10万元,为县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一庭三室”(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68平方米,并配置档案密集架。陕西省有73个县被列入项目县,国家投入资金3650万元。其中,2013年列入35个县,包括周至、灞桥、耀州、岐山、千阳、陈仓、杨陵、礼泉、乾县、合阳、蒲城、富平、华阴、华县、白水、澄城、临渭、韩城、南郑、城固、西乡、旬阳、汉阴、汉滨、岚皋、洛南、商南、山阳、志丹、宜川、洛川、延川、吴堡、清涧、佳县;2014年列入38个县,包括高陵、蓝田、宜君、印台、王益、金台、渭滨、眉县、陇县、凤县、扶风、泾阳、三原、彬县、淳化、永寿、武功、旬邑、大荔、潼关、镇巴、汉台、佛坪、洋县、略阳、留坝、平利、宁陕、石泉、商州、丹凤、镇安、柞水、黄龙、榆阳、定边、靖边、子洲县。这个项目的实施,为县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工作创造了较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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