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规划设计规范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4.3.6.1 基地
托儿所、幼儿园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不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和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4.3.6.2 总平面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图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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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8 幼儿园
幼儿园设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A,幼儿园对外交通便利,且远离城市干道与人流密集的场所,B点设有停车场。
曾琪琪 绘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并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4.3.6.3 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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