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或《通则》,是目前使用最广泛、影响最大、最重要的一个国际贸易惯例,本书所提到的贸易术语的解释都以该通则为准。该通则最早发布于1936年,后经多次修订。最新的一次修订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 2020或《2020通则》)。
(1)制定人——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2)2020版生效时间——2020年1月1日,是目前最新的一次修改,也为第八次修改。
(3)1990年修订时,主要内容包含13个贸易术语。Incoterms® 2010改为11个贸易术语,删去了原来D组的DAF、DES、DEQ和DDU,新增加了DAT和DAP。Incoterms® 2020仍然保持11个贸易术语,删去了原来D组的DAT,新增加了DPU。Incoterms® 2020把这11个贸易术语分成两组。一组是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XW、FCA、CPT、CIP、DAP、DPU与DDP;另一组为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FAS、FOB、CFR与CIF(见表1-1)。
表1-1 Incoterms® 2020术语分类
这11个贸易术语是参照被应用的运输方式,或者是参照货物在卖方和买方之间所确立的交付地点。
第一组7个贸易术语规则专门用于不是卖方在某个地点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就是在某个地点承运人将货物移交给买方(或者在上述两个地点),而这些地点不是海港或内河港口。在这7个贸易术语规则当中,每一个的风险转移地点都会不同。
第二组4个贸易术语规则专门用于卖方在海港或内河港口把货物移交给海上货物承运人,在该海港或内河港口视为卖方已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以便进行海运或内河水运。当这些术语被使用时,有关货物灭失的风险从该港口起就由买方承担。
《2020通则》仍然保留《2010通则》所呈现的顺序,要了解这两组贸易术语规则的区别,以便贸易术语规则能够针对特定销售合同的类型得到正确的使用。
(4)Incoterms® 2020的特点。Incoterms® 2020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其中所涉及的国际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像欧盟这样的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出现,使国际贸易术语必须在适用于国际贸易的同时也能适用于国内贸易。在货物销售合同中援引Incoterms®2020,可以在诸如风险、费用以及运输和海关清关安排等方面清晰界定当事人相应的义务,从而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①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0年版的贸易术语颁布以来,从法律上承认了电子单据的效力,在每个贸易术语下均规定:可以用EDI[1]电子单据代替传统的纸质单据。(www.xing528.com)
②适应运输方式发展和变革的需要。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货物的交接地点也从传统的“港—港”交接逐渐转向“门—门”的交接,即从发货人工厂一直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接收地。它可适应以集装箱运输为基础的国际多式联运。
在这种形势下,FCA、CPT和CIP三个贸易术语具有同FOB、CFR和CIF相同的性质,所不同的是能够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特别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
(5)2020年版与2010年版相比的主要变动。相比之前版本的《2010通则》,《2020通则》还是有一些其他的变化。国际商会在《2020通则》中对《2010通则》所做出的修改包括:
①FCA在Incoterms® 2020中约定了已装船批注提单;
②费用在Incoterms® 2020中显示在每一个贸易术语的A9/B9条款中;
③CIF和CIP的保险范围不同;
④在FCA、DAP、DPU、DDP中使用卖方或买方自己的运输工具来安排运输;
⑤将DAT改为DPU;
⑥将与安全有关的要求纳入运输义务和费用内;
⑦升级“使用说明”为“用户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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