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6】背景资料:某项目部承建一项城市道路工程,道路基层结构为200 mm厚碎石垫层和350 m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项目部按要求配置了安全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以安全员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员、项目经理及工长组成。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在工地大门口设置了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施工总平面图公示标牌。
项目部制订的施工方案中,对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的施工进行详细规定:要求350 mm厚水泥稳定碎石分两层摊铺,下层厚度为200 mm,上层厚度为150 mm,并用15 t压路机碾压。为保证基层厚度和高程准确无误,要求在面层施工前进行测量,如出现局部少量偏差则采用薄层补贴法进行找平。
在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将施工组织设计分发给相关各方人员,以此作为技术交底并开始施工。
【问题】
1.指出安全领导小组的不妥之处,改正并补充小组成员。
2.根据背景资料,项目部还需设置哪些标牌?
3.指出施工方案中错误之处并给出正确做法。
4.说明把施工组织设计直接作为技术交底做法的不妥之处,并改正。
【参考答案】
1.安全领导小组的不妥之处:成立了以安全员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领导小组。改正: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还应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根据背景资料,项目部还需设置的标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项目部组织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
3.(1)错误之处:用15 t压路机碾压。正确做法:宜采用12~18 t压路机做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 t压路机碾压,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2)错误之处:出现局部少量偏差采用薄层补贴法进行找平。正确做法:应采用挖补100 mm的方法再进行找平,严格遵守“宁高勿低,宁刨勿补”的原则。
4.不妥之处:项目部将施工组织设计分发给相关各方人员,以此作为技术交底并开始施工。改正: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案例147】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项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基槽采用明挖法放坡开挖施工,宽度为6.5 m,开挖深度为5 m,场地内地下水位位于地表下1 m,施工单位拟采用单排井点降水,井点的布置方式和降水深度如图1、图2所示。
施工单位组织基槽开挖、管道安装和土方回填3个施工队流水作业,每个作业段分3个施工段。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绘制网络进度图,如图3所示。
图1 沟槽平面示意图
图2 沟槽剖面示意图
图3 施工网络进度图
【问题】
1.指出降水井点布置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2.降水深度是否妥当?如不妥,请改正。
3.施工网络进度图上有两个不符合逻辑的地方,请在图上用虚线画出虚工作,让逻辑更合理。
4.计算本工程的总工期,并指出关键线路。
【参考答案】
1.(1)不妥之处:采用单排井点降水。正确做法:宜采用双排线状布置。
(2)不妥之处:井点管布置的位置。正确做法:井点管应布置在基坑(槽)上口边缘外1.0~1.5 m。(www.xing528.com)
(3)不妥之处:井点自基坑(槽)端部的位置。正确做法:井点自基坑(槽)端部再延伸10~15 m,以便于降低水位。
2.降水深度不妥当。改正:降水深度应大于0.5 m。
3.“管道安装Ⅰ”到“管道安装Ⅱ”用虚线连上,箭头指向“管道安装Ⅱ”;“管道安装Ⅱ”到“管道安装Ⅲ”用虚线连上,箭头指向“管道安装Ⅲ”(图4)。
图4 完善后的网络图
4.关键线路:①→②→④→⑧→⑨→⑩。
总工期为:6+6+6+5+2=25(d)。
【案例148】背景资料: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 m,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
(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较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 m深后再设置支撑,以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什么具体问题?
2.B公司处理软弱土层基槽做法违反规范中的什么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为什么?
4.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法律依据。
5.该分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当如何结算?
6.发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具体问题:A公司不应当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应当审核批准分包商编制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应当确认分包商进场从业人员的资格。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B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具体问题:要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总包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管理,发生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
2.B公司处理软弱土层基槽做法违反规范中的支撑应随着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 m的规定。
3.法院不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理由:分包合同中约定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4.该分包合同无效。法律依据:A公司不应当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
5.该分包合同不应当继续履行。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当按实际已经完成工程量来结算。质量不合格返修合格应予以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返修不合格不予支付。
6.应当支付。无效合同中,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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