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直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区直院团)演出效益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演出效益奖励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每年列入自治区文化厅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鼓励区直院团开拓市场,增加演出,提高效益的经费。
第三条 演出效益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演出效益奖励与区直院团演出场次、营业性演出收入“双挂钩”,分达标效益奖励、超标效益奖励和特殊效益奖励三部分计算发放。
第五条 达标效益奖励按当年演出效益奖励专项资金总额的54%核计,对完成年度演出场次任务和营业性演出收入指标的院团,每单位按当年演出效益奖励专项资金总额的6.7%计发达标效益奖励。
第六条 超标效益奖励按当年演出效益奖励专项资金总额的36%核计,根据各院团营业性演出收入超额情况,分类分档计发超额效益奖励。
第七条 特殊效益奖励按当年演出效益奖励专项资金总额10%核计,用于奖励年内获得显著效益的院团(或剧目),采取个案报批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审核、拨付。
第八条 区直各院团的年度演出任务、营业性演出收入指标以及超额奖励比例由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根据不同院团的艺术规律、演出市场和营业性演出收入等综合因素核定。各项指标一定三年不变,三年后根据物价指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营业性演出收入按毛收入计算,由财政拨款的演出只计场次不计演出收入。(www.xing528.com)
第十条 演出效益奖励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结算。各院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的演出效益奖励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文化厅计划财务处审核,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性演出收入发票、演出收支明细账、演出场次证明、演出节目单和演出合同复印件等。
经文化厅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并报文化厅领导批准,由文化厅计划财务处核拨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安排情况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院团所获演出效益奖励用于艺术再生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二条 各院团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将效益奖励经费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管理监督,努力增收节支。
第十三条 各院团申报演出效益奖励必须手续完备、实事求是。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将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各院团的演出场次和演出收支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全年的演出效益奖励。
第十四条 各院团对演出效益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文化厅直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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