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厅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拟订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厅际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文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民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宗教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组成。(www.xing528.com)
自治区文化厅为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厅厅长任厅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厅分管领导任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厅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厅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
(二)厅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厅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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