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广西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广西民族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民族文化的贡献,展示广西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增进国内外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办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我区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广西各民族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广西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广西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www.xing528.com)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自治区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七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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