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文艺字〔1995〕1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1995年9月6日发布)
根据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文艺发(93)44号〕精神,为加快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步伐,优化外部环境,转换管理体制,搞活内部机制,加强经营管理;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繁荣我区文艺事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聘任条件和程序
厅直属各艺术表演团体要根据艺术生产和业务工作的需要,进行定编、定岗、定员和制定岗位职责规范并报经文化厅批准后,方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一)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热爱艺术事业并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聘任程序
1.公布聘任岗位、条件、职责、聘期和方法;
2.自我申请、部门推荐;
3.团务会充分讨论,经团部会议决定,由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书;
4.团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由文化厅分管厅长签发聘任书。
二、聘任的类型和待遇
艺术表演团体的工资制度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为了加强艺术表演团体的活力,更好地发展艺术生产,各剧团可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的原则下,在国家宏观管理范围内和实行聘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内部分配办法。
(一)聘任
指受聘人员,按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受聘任。任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任期内,考核合格可续聘。受聘期内,领取全额职务(岗位)工资、津贴(活工资)及各种补贴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二)低职高聘
指受聘人员虽未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其技术水平,学识水平以及工作能力已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可实行低职高聘。在聘期内,享受高聘职务所同级聘任人员同等待遇。
(三)高职低聘
指受聘人员虽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由于受岗位数额所限或受聘人员不能较好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可实行高职低聘。一般低聘一个职务档次,低聘期内,享受低聘职务所同级聘任人员待遇。
(四)试聘
指受聘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由于各方面原因,尚未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或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要求,可实行试聘期一般为一年,试聘期内,享受同级聘任人员同等待遇。
(五)待聘
指定编,定岗后,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富余人员,实行待聘。待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必须服从组织上安排的其他工作。期满后,可视工作需要及本人表现,决定是否聘任,同时鼓励待聘人员另择职业。待聘期间,发给职务(岗位)工资和部分津贴(活动工资),享受部分福利待遇。
(六)转聘
指已聘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者本人已不具备完成所聘岗位职责要求,可实行转聘。转聘后,按新任职务(岗位)享受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解聘
指受聘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或违纪违法,原聘任人提交团务会和团部会议作出解聘决议。解聘后,一个月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并责令其做出检讨,视情况可采取待聘、试聘、低聘、转聘或不聘等办法。(www.xing528.com)
(八)拒聘
指受聘人员拒绝接受聘任。拒聘人员无正当理由,经说服教育后仍拒绝接受聘任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聘任的问题和处理
实行聘任制是艺术表演团体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举措,既要大胆改革,又要慎重行事。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出人才、出作品、繁荣艺术事业。因此,必须妥善地处理好聘任中出现的问题。
(一)考核制度
指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应按岗位职责要求进行,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的考核,考核程序及办法仍按自治区桂职改字(91)7号文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二)安置
表演艺术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受年龄及时间的限制较大,全面实行聘任制的工作,既复杂又艰巨,政策性也很强,因此,必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安置好富余人员。
安置的原则和办法:
1.组织人才交流,鼓励调离现岗,从事新的职业或自谋职业;
2.按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提前离退休;
3.在本单位安排其他工作;
4.对富余人员,在国家和自治区未下达新规定前,仍可实施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不得参加在职工作人员年终考核;
5.对个别不安心工作,不服从分配,违纪违章,经教育仍无悔改的人员,可采取不聘的办法,停发其工资和享受的福利待遇,限期另择工作单位或作出辞去现职处理。
(三)处理
在实行聘任制中,对拒聘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违纪违法人员,均严格按照人事部(92)18号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监督
聘任制度的实施,是强化剧团内部管理,适应外部环境的措施,同时也是剧团用人制度的一项改革,为使聘任制度顺利推行,各单位要组织相应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以党支部成员为主,吸收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该机构将对本单位聘任制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意见。
四、聘任的说明和要求
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而实行聘任制是强化内部管理,优化外部环境的措施,因此,区直属各艺术表演团体应积极组织实施。
(一)区直剧团可根据本团的实际情况选择聘任条件、聘任范围、聘任时间。
(二)本条例仅就聘任方面事宜做出原则性规定,区直各剧团应制定符合本团实际情况的聘任制实施细则,使聘任制度顺利进行并逐步完善。
(三)实行聘任制后,经费来源,按目前财政渠道不变。工资性开支不足部分,由各单位从计划外收入中统筹安排。
(四)本暂行条例公布后,各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应立即组织实施,个别单位有困难的,最迟要在1996年6月份以前完成实施工作。
(五)剧团中其他从业人员的聘任,可参照执行。
(六)本暂行条例的实施应在国家和自治区的法规范围下执行,如有抵触,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法规为准。
(七)各单位聘任制实施细则抄报文化厅。本暂行条例由区文化厅艺术处、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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