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影字〔1993〕3号《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贯彻实施方案。
一、全国电影发行机制改变后,所有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国产故事片和进口故事片(含短片),仍由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统一购买经营,国内各制片单位在广西发行影片必须由区公司统一办理,制片单位可通过出售地区发行权、单片承包、票房收入分成及代理发行等方式与区公司进行经济结算。区公司也可接受制片厂的委托,代理该厂某部影片在全国的发行业务。1992年生产通过发行的影片以及进口的外国故事片,仍按原渠道由中影公司与广西区公司进行结算。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驻桂部队系统的电影发行、放映应以服务部队为宗旨,不得对地方放映单位发行影片。部队对外售票放映单位,所需影片节目必须由当地电影公司供应,结算方法由放映单位和供片单位协商确定;内部放映单位所需的节目,当地电影公司应尽力给予供片,并在经济上给予优惠。为了便于管理,除原有的电影发行机构和发行渠道外,今后,在全区范围内不再建立新的发行机构和发行渠道。
三、放开电影票价,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保证国家的收入和企业的利益,防止同一地方影院之间竞相削价,争夺观众,各地应以区物价局〔1988〕152号、〔1992〕10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票价为最低限价,在此基础上,放映单位可根据市场行情、影片质量、影院设施设备档次及服务水准等因素,灵活地自行确定票价。
四、推行全区电影发行收入大包干责任制。区公司对地、市公司,原则上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额全留、欠收自补”的办法,基数的确定及承包合同的签订,由区公司分别与地、市公司协商而定,各地、市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所辖的县(市)公司、电影院实行包干或其他结算方式。
五、关于16毫米影片,根据广电部文件精神,由地、市公司经营,有条件的县公司也可以经营。但根据我区绝大部分县公司经济困难,经营16毫米影片条件还不成熟的实际情况,因此,从1993年起,我区16毫米拷贝只下放给地、市公司购买、经营,由区公司统一代理订购,具体办法另定。考虑到各地、市公司的资金情况,为使16毫米影片经营能平稳过渡,区公司可对地、市公司给予一次性的拷贝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各地、市1992年实际完成16毫米发行收入总数的30%。从1993年开始,各地、市16毫米(包括新旧拷贝)的发行收入不再上缴区公司。如何提取购买该片种的拷贝费及地、市公司对县(市)公司采取何种经营结算方式,由地、市公司与所属县(市)公司协商而定。
六、进一步培育和拓宽我区电影市场,继续抓紧抓好城市电影院的改造和农村电影市场的开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用于改造和开发。
七、为使电影在大文化市场竞争中得到巩固和发展,各级电影公司和放映单位必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努力增加收入,积累资金,不断促进电影经济的良性循环。
八、积极参与大文化市场的竞争,各级电影公司应主动与当地广播电视部门联系,为有线电视台提供已在当地上映过两年以上的影片节目,增加电影企业收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节目具体由区公司复制供应各地,结算办法由区公司另定。(www.xing528.com)
九、根据广电部通知中提到的电影行业今后发展趋向必须缩小人员编制,调整优化结构,发展多种经营,提高两个效益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议将电影业务量小,收入较少及经济困难的县级电影公司与当地电影院合并,以精简发行机构,减少发行费用。富余人员可通过兴办多种经营项目适当予以安排。同一地点有多个发行机构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双方协商,经过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逐步进行合并。
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要继续贯彻会计法、统计法,继续执行各种行之有效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公司、各放映单位必须按规定如期如实编报有关业务报表,不得瞒报、漏报。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制订出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各种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十一、要继续贯彻中宣部等四个部(署)《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外国及台、港、澳地区故事影片的通知》(广发影字〔1992〕609号)文件精神,加强打击走私影片的违法活动,对发行放映走私影片的单位,要采取没收、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严肃处理。专业电影院的电影厅(含电影小厅)只能放映电影,不能放映录像、镭射等其他形式的节目。
十二、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领导,认真调查研究,提高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电影公司搞好行业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对经济条件、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方面较好的单位,要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使他们的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对经济条件不好、经营管理欠佳、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要积极而热情的帮助和引导他们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开拓市场,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摆脱困境。
十三、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发展我国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公司、各有关放映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广电部、财政部等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收缴并逐级上交电影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属国家财政资金的性质,不允许截留、瞒报、漏报,否则,按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十四、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全区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内部的一切经济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等,仍按原规定或原合同严格执行。
十五、此次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内部机制改革,是我区电影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各放映单位,都应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经验,应及时认真进行总结,报自治区电影公司,以便进一步改进,使我区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更好地为我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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