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文艺字〔1989〕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1989年3月4日发布)
各地、市、县文化局,区演出公司: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深入,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也在逐步深化。为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社会上一些部门、单位或个人正积极要求成立集体或个人私营性质的职业艺术表演团体。根据国发〔1988〕62号文件关于“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办”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望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申请办团的条件和要求
凡申请办团的单位、集体或个人需具备如下办团条件:
(1)要有一定的经费来源和资金保证;
(3)要配备具有一定能力和水平的健全的领导班子;
(4)要建立业务、行政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必要规章制度;
(5)要具备完整地演出一台剧(节)目并达到相当专业艺术质量的能力;备有一台以上保留剧(节)目,可供选择和轮流上演;
(6)要有团的固定办公地址和可供排练的场地。
凡具备以上办团条件要求办团者,需书面呈交关于成立职业艺术表演团体的申请报告并填写《社会办职业艺术表演团体申报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无单位可由乡、镇或城区以上政府)证明盖章,报地、市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已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办职业艺术表演团体,亦需重新填写申报表,报地、市和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备案。(www.xing528.com)
二、申报办团的审批权限范围
(1)地、市以下所属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申请办的艺术表演团体,统一由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农村民间小型的职业艺术表演团体(不超过15人以上的),由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3)自治区直属单位或集体、个人办的职业艺术表演团体,由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由社会办的职业艺术表演团体,要坚持党的文艺方向,要在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在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充分的自主权;但需按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演出许可证,方可依法按章进行各种营业演出活动。
在演出活动中,要遵守全国、全区有关演出管理的规定,自觉地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演出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四、社会办的职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要在健康有益无害的原则指导下,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标准,注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文化生活的多样化、多层次的需要,给人们以美的享受,陶冶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促进社会进步。
五、社会办的职业艺术表演团体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退休、住房等待遇问题由社会办的职业艺术表演团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解决,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概不负责安排和承担责任。
社会办的职业艺术表演团体如需招聘国办专业艺术表演团、队人员时,要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人员的脱钩手续,方可聘任;若需短期临时聘用,亦应本着互利互惠、互相支持的原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后方可聘用。
六、社会办的职业艺术表演团体,是发展艺术表演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职业艺术表演团体的领导和指导。要在政策、法规和宣传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应给予奖励;并给予安排参加全国和地方的艺术节活动,参加全国和地方的会演、比赛,参加出国演出活动等。
此暂行规定自各地接到通知之日起,研究贯彻执行,若违反规定者,则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和进行经济制裁,包括没收非法演出收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演出执照。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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