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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演出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文化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艺演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中南五省(区)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当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对接待无证件演出的场所也应处以罚款并通报各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演出管理规定

(桂文艺字〔1987〕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1987年10月29日发布)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应当前改革形势,繁荣文艺演出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要,进一步把我区的演出工作管好、搞活,文艺演出必须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坚持文艺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根据文化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艺演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中南五省(区)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当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文艺演出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自行组织营业性演出。

非演出单位或个人,如特殊需要临时组织营业性演出的,须经地、市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演出管理部门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方可演出。

二、全区各级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区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包括艺术学校)的营业性演出,应填报演出计划申报表,经区文化厅艺术处审批,由区演出公司安排演出。

2.地、市属艺术表演团体在区内巡回演出,应填报演出计划申报表,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由演出公司安排演出,并提前报区演出公司备案。

3.县属艺术表演团体及民间集体、个体艺人应立足本地、面向农村。若有好的剧(节)目,经地、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填报演出计划申报表,由演出公司安排到外地巡回演出,并提前报区演出公司备案。

4.全区各级艺术表演团体赴区外巡回演出,应按计划执行。计划外的艺术表演团体赴区外巡回演出,须持有地区、市文化主管部门或演出公司的介绍信、演出计划申报表报区演出公司安排演出。区演出公司提前报区文化厅备案。

5.巡回演出协议书一经签定,就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毁约。无故或借毁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毁约的一方赔偿。如需改变计划,应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

三、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各级艺术表演团体来我区巡回演出,应按计划执行,无计划的须持有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或演出公司的介绍信和《营业演出许可证》,到区演出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安排演出,区演出公司提前报区文化厅备案。

四、我区与中南、西南各省毗邻的县、市(地)之间艺术交流演出,应报请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持介绍信和《营业演出许可证》,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或演出公司安排演出,但不得跨越不属毗邻地区演出。

五、各地文化主管部门或演出公司在接受演出单位时,应严格查验演出单位的《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出介绍信、演职人员名单和剧(节)目资料。必须做到人证相符、演出单位名称和《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出形式相符。证、信不全不给予接待。

严禁借证、买证、卖证、租证和伪造证件进行非法演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对无证演出者,责令其停演,冻结演出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没收和罚款。对接待无证件演出的场所也应处以罚款并通报各地。(www.xing528.com)

六、邀请港、澳地区和外国艺术团(组)或个人(包括业余)来我区演出,应征得自治区文化厅同意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文化部审批。未经自治区文化厅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对港、澳地区和外国艺术团(组)和人员直接发出邀请来我区演出。

七、演出票价必须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但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购买水平等因素,不得擅自抬高票价。演出票价应遵照区文化厅文艺字〔1987〕6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演出团体的经济收入,应在《营业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分成结算单上认真填写,不得私自涂改,隐瞒私分。剧团和剧场都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九、演出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演出团、队收取不同额度的演出管理费。

1.以轻音乐、轻歌舞为主和人数少的曲艺相声小型队伍的演出,计划内的从票款总收入中收取5%,计划外的从票款总收入中收取10%。

2.其他艺术门类的演出,计划内的从票款总收入中收取1%,计划外的从票款总收入中收取3%。

3.非演出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组织的临时性营业演出一律按其总收入(包括其他收入)的10%~15%收取演出管理费。

4.非演出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组织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文化系统的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收取票款总收入的15%~20%的演出管理费。

5.各地演出公司和演出场所,除按规定的分成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演出场所租金外,不得任意以各种名目加收其他费用。

6.对本区各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到区内各老、少、边、山地区演出的,管理费应酌情减免。

十、各地演出场所要按演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接待剧团演出的工作,对中央、各省、市(区)及我区的优秀剧(节)目、儿童剧(节)目,要给予适当优惠。努力把剧场建成“演员之家”和“观众之家”。

各艺术表演团体本着对观众负责的态度,努力提高演出艺术质量和注意社会效果,对那些低级庸俗的表演和影响剧场秩序的演出,演出管理部门和剧场应给予劝止。剧团和剧场要搞好合作关系,共同搞好文艺演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十一、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有不全面之处,以文化部(85)543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85)143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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