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1986年厅内设办公室、艺术处、群众文化处、电影处、文物处、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机关党委、纪检组。1987年群众文化处改为社会文化处;1990年增设文化市场处;1991年电影处改为电影科技处,增添管理文化科技职能。1994年,按照编制定员,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完成由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2000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文化厅的职能进行调整,划出指导电影生产、审查投产电影剧本和影片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划入文化部下放的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以及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管理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规定文化厅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艺术处、文化市场处、文化产业处、社会文化处、文物处8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党委。规定自治区文化厅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二)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归口管理全自治区性的重大文化活动。(三)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管理自治区级公共文化设施。(四)归口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七)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自治区文物、博物馆、文管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八)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和本系统的音像事业;促进文化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九)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各类文化艺术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十)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十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www.xing528.com)
2005年直属自治区文化厅领导的单位有26个:自治区图书馆、自治区桂林图书馆、自治区群众艺术馆、自治区博物馆、自治区自然博物馆、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自治区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自治区艺术创作中心、自治区艺术学校、自治区歌舞剧院、自治区壮剧团、自治区桂剧团、自治区彩调剧团、自治区杂技团、自治区木偶剧团、自治区话剧团、自治区京剧团、自治区电影公司、自治区演出公司、自治区文化物资供应公司、自治区舞台设备技术研究所、自治区文化音像出版社、自治区南宁文物商店、自治区民族博物馆(筹)、自治区直属文化系统幼儿园、自治区直属文化系统医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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