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自治区文化厅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处,对全自治区演出市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广西演出公司及各地、市演出公司仍部分行使全自治区及各地演出工作管理职能。1993年,文化部出台《关于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明确规定演出管理与演出经营分离。广西演出公司不再行使全自治区演出工作相关的管理职能,为经营型演出单位。
1994年,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南宁市第一大全金龙歌舞夜总会擅自举办营业性涉港演出的违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收入2.75万元,罚款2.7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广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对演出市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后查处的违规涉港演出第一案。1997年1月18日,自治区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对演出市场的行政管理制定了相关的法规规定和行政处罚。同年8月,国务院制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紧接着文化部出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演出市场管理法规。2000年,广西共审批文艺表演团体到外省(自治区)、市演出89团次,介绍外省(自治区)、市演出团体到自治区内演出共261团次,涉外演出场次仅有2场。2001年审批文艺团体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116团次,介绍外省(自治区)、市团体到自治区内演出309团次,接待涉外演出团及个人235团(人)次。2002年共审批文艺团体到外省(自治区)、市演出52团次,介绍外省(自治区)、市团体到自治区内演出171团次,接待涉外演出团体及个人15个,演出约300场。
2002年3月12日,自治区文化厅下发《关于尽快理顺演出管理体制、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涉外演出项目经文化部批准后,由自治区文化厅实行核准制,不再重复审批;邀请5人以内(含5人)外籍乐队来桂演出由自治区文化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直属演出经纪机构的演出经营活动由自治区文化厅审批;地、市级演出经纪机构的日常演出经营活动委托机构所在地、市文化局代理行使日常管理及在当地演出活动的审批权”。演出市场行政管理重心逐步由部一级向自治区一级下移。同年7月,文化部重新修改并审议通过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新举措进一步打破国有公司对演出市场垄断的局面,开始解除民营资本进入演出生产领域的限制。同年12月4日自治区文化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3月31日起自治区文化厅将不再开具和审核国内演出团体跨省(区)演出的《营业性演出介绍信》,此举简化了营业性演出团队审批手续,开始将市场管理的重心向市、县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转移。2003年因受“非典”影响,各种演出大幅减少,但是下半年仍接待涉外涉港台演出团体及个人20团(人)次,共演出200场次。2004年共引进国内演出团队105个,演出1192场次;引进港台艺员25人,演出4场;外国表演团队15个,演出约900场,参加民歌节演出活动的外国团队27个国家的34个团队共计255人,进入娱乐场所演出的外国表演团队8个演出865场。2005年共受理涉外演出行政许可25件,涉外演出团队11个,演员232名,演出599场,签订合同金额约364万元人民币。
2005年7月7日,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公布,对演出市场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和管理程序做出了较大调整,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歌舞娱乐场所定点涉外演出和涉港澳台演出的审批工作,同时还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对演出市场的行政管理及处罚权绝大部分下放到县(区)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鼓励民营资本加快进入演出市场,2005年11月10日,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种种限制,允许成立个人独资、合伙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www.xing528.com)
艺术表演场所
1986年,有剧场、影剧院36个,其中自治区级3个(南宁剧场、红星剧场、朝阳剧场),地市级14个,县级19个。至2002年,有表演场所26个,其中自治区级3个,地市级9个,县市级14个。2005年,有自治区级3个,市级9个,县(市)级以下11个,全自治区艺术表演场所共23个。
演出经纪机构管理
1986年,南宁演出公司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演出公司,部分行使全自治区演出工作管理职能。按照自治区演出公司模式,广西14个地、市陆续设立各自的演出公司。这些演出公司属国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7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颁布后,国有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政企分离,完全脱离行政管理职能,很多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没有演出收入,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维持。
1999年1月,第一家民营演出经纪机构——广西歌王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民营资本开始进入以往由国有演出公司掌控的演出中介市场。同年新成立3家民营演出经纪机构。至2001年,共有演出经纪机构15家,其中民营演出经纪机构4家,从业人员75人,固定资产总值90.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6.7万元,主营业务利润10.1万元。2002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改颁布后,民营资本进入演出经纪行业增多,演出经纪机构数目快速增长。至2005年,共有演出经纪机构26家,其中民营机构16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