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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文化志:立法成果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3年初,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4月1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03年初,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同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成立了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牵头,有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等部门参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按照“依法、有据、规范、简明”的要求,以“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注重衔接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初稿。之后进行多次讨论、修改,举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并将《条例》草案刊登在《广西日报》上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反复进行论证和协调,逐步完善《条例》草案。2005年4月1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命名、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条。《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广西开始对“濒危的民族古文字和语言;记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文献资料;具有代表性的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等民族民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具有特色的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民族民间传统生产、制作工艺和其他技艺;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服饰、器物、工艺制品;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保存比较完整的自然场所”等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从法律上予以保护。《条例》对于依法保护、继承弘扬广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5年9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两个文件。(www.xing528.com)

《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启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薪火相传工程建设;建设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加大对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保护、研究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部门财政预算的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增强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意见》的颁布对保护和利用好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1:《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共有22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本暂行办法的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范围,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目的,申报评定办法、评审原则、标准,保护计划、措施及公布办法等。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厅际联席会议的职能、厅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厅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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