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2)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不大于40m(含40m)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m,新建区不小于28m。
(3)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大于40m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m执行。
(二)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1)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m,新建区不小于12m。
(2)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不大于40m(含40m)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m,新建区不小于15m。
(3)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大于40m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m,新建区不小于18m。
(三)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夹角小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确定。(www.xing528.com)
(2)夹角大于60°时,最窄处按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确定。
(四)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m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m,新建区不小于12m。
(2)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m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m,新建区不小于15m。
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m,新建区不小于8m。
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m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m。
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按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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