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孝道既在根本上主张进行伦理道德教化,也主张应有与之相应的律令刑法。《孝经》即专设“五刑”一章,明确写道:“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认为诸多刑罚律令中,以惩不孝之罪为最大。宋代周敦颐的论述具有代表性,他主张德刑相济,认为单凭道德教化不能平治天下,因而强调刑政的作用,提出了“正王道,明大法”,在进行教化的同时“肃之以刑”[26]。
《汉书·刑法志》云,古代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五刑之属三千”。隋代在刑律中正式规定了“十恶”不赦之罪,其中有“恶逆”、“不孝”二恶,此后至清,历朝皆大体沿之。如唐律规定:“十恶:……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27]《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它在《名例律》中,有关“恶逆”和“不孝”的条文与《唐律》相同;在《刑律》的法令中,发展了历朝惩治“恶逆”、“不孝”的许多具体规定,如:“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28](www.xing528.com)
传统孝道中,以道德教化为根本,同时又有相应的法治规定,使德与刑互相补充,刑保证德的推行,而德又对施刑作出伦理道德的说明。孝的教化与惩治不孝的法律(包括可操作的行政法规)并用,这个历史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在现有基础上,于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中,再增加一些必要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并且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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