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大量出现的书院,具有各种不同的功能和体制,有公办的、民办的、股份的、集体办的、个人办的;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旅游景点、网络设置、经济实体,其中或单一或综合;有名副其实的,也有空具其名的。就国家行政管理而言,对于这些书院的设置和运作,是否需要有明确的法规要求和经常性的管理?就教育机构的书院来说,还有一个与当今教育体制、教育改革相适应的问题。
目前,一些公立学校设置书院进行教学,书院设置的课程大体有三种情况:
(1)有的没有单独招生,其课程亦未列入有关教学计划,是辅助性的、进修性的、不计学分的(非学历教育内容)。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专题讲座,就办学单位而言比较好办,容易安排。但是,就学生而言,则有拿学分的要求。这点值得注意。
(2)有的公立学校是在一个学校内设置书院(或与书院性质相同的机构),单独招生,有独立的教学计划和一系列课程。这种情况要复杂得多,包括培养目标、专业设计、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方法乃至考生来源、学历学位,都有与现行教育制度与教育改革相适应的问题。在这方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的模式值得借鉴,即书院是该校一个学院的办学和科研实体,有全校统一设置的本科专业、研究生专业及其教学管理,有与书院重点学科相应的博、硕士学位点,有学院设置的科研组织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等。(www.xing528.com)
(3)有不少是民办书院,课程设置大多围绕传统国学,对其社会作用应当肯定。作为继续教育、社会教育,是比较容易开展和坚持的;但作为启蒙教育、学历教育,则有一些问题很难解决。
总之,不管是什么类型、什么功能的书院,都需要政府积极关心、加强指导和管理,并制订相应的法规,以督促和帮助其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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