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事权的扩张,既造成“内外相维”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失衡,又导致了地方体制中督抚与两司“大小相制”局面被打破。督抚各私利权,藩司不能与争。据时人记载,咸同军兴之后,“督、抚专奏报,藩司遂不能与争,年终密考,听其一言以为进退”。光绪年间许振祎曾任江宁藩司数年,“自言如作典史,督、抚遇有事故,例用藩司护理,稍欲自伸其志者,必招后任之忌”。督臣凌蔑司院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督抚不仅拥有兵权、财政权,更有行政权兼司法权,渐成尾大不掉趋势。[29]“昔者布政、按察,实为一省长官,其印为方,其衔曰使,于例本可专职奏事者也。惟累压于督抚积威之下,岂惟不敢上奏乎,乃至不敢贻书政府。夫以两司为使者之尊,位冠全省百僚,府州县厅为所牌遣,而抑屈不得少行志意如此,况其下焉者乎?(督抚)或委权属吏与其傔从,则其人又代为督抚,惟其意所欲,而布、按侧视,无敢谁何”。[30]
为此,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清政府逐步采取措施,力图整顿战时濒于失衡的地方态势。
其一,整顿厘金制度。厘金制度的出台,极大缓解了清政府在战时的财政压力,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端。在同治三年湘军克服金陵之后,就厘金是否裁撤问题,各省官员意见不一。终因战后百废待兴、国库空虚,亟需厘金带来的巨大经济收入,清政府决定继续实施这一制度,并力图将其纳入中央财政系统,要求各省将厘金收入造册核销。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各地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地方长官督抚对本地所收厘金拥有支配权,对于朝廷的奏销规定置若罔闻。
其二,裁撤督抚所设附属局所。因战时需要,各省领兵督抚设立了诸多办公局所,派遣部属管理。战后这些局所的存在不仅扩大了督抚的权力,增加了地方经费开支,更使督抚在处理地方事务时绕开藩臬,两司形同虚设。光绪十年十一月,清政府命令督抚将各省局卡裁并,着力整顿。光绪十五年上谕又特别指出,“从前各省办理军务,创立支应、采办、转运等局,本属一时权宜,不能视为常例。迨军事敉平,又以善后为名,凡事之应隶藩司者,分设各局,名目众多”,致使“专管之藩运两司,转以循例画诺为了事”。至于“清讼、保甲、捕盗等事,本系臬司专责,亦皆另设一局”,“冗员愈多,浮费愈甚”。因此严令各省将各局通行查覆,或删减并,并将经费限定数目,每月咨报户部存案。[31]
其三,规范督抚战时拥有的各项事权。如整顿督抚在战时迅速发展的军权,收编地方势力的自有军队,对督抚所管各营进行整顿,以将军权收归中央。对督抚的用人保举权也进行了诸多限制,划清保举与任用的界限。另一方面,又对各省附保之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并制定了保举章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清廷力图恢复两司对督抚的牵制体系,明确指出两司要发挥对于督抚的监督作用,“如遇督抚有营私执法,骄恣乖张,贻误国计民生等重情,即行据实指款参奏不得因仍故习,缄默不言。至该省一切应由督抚主政事务,仍当恪遵定制,和衷商办”。[32]
同光年间实施的这些规复旧制的政策,力图把地方日益独立的势力重新纳入中央集权体制,并在地方重建督抚与藩臬制衡的体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与措施,这些努力并未收到具体成效。督抚势力反而更进一步扩张,其趋势已不可抑制。太平天国运动对清政府给予了沉重打击,地方政府中汉族官员的势力趁机崛起。特别是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国内外局势的巨大变革,原有地方体制已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逐步面临瓦解的局面,造成权力的转移。地方上传统的表面均衡态势已完全被打破,地方督抚势力的崛起,成为19世纪后半叶政治体制变革的社会基础,并最终导致了清政府的垮台,对近代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为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馆员)
【注释】
[1]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16,中华书局1970年版,第3336页。
[2]张廷玉撰:《明史》卷75,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39页。
[3]《清史稿》,第3346页。
[4]《清史稿》,第3348页。
[5]顾炎武:《日知录》卷9,《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58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94页。
[6]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
[7]《皇朝通典》卷34,《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2册,第412页。
[8]《清实录·文宗显皇帝实录》卷28,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395页。
[9]《清实录·文宗显皇帝实录》卷54,第718页。
[10]《请捐输归入筹饷新例片》,《曾国藩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
[11]《清史稿》,第3694页。
[12]《拟设江西粮台及牙厘总局片》,《曾国藩全集》奏稿(二),第1152页。
[13]《江西厘金整顿情形片》,《曾国藩全集》奏稿(五),第2645页。(www.xing528.com)
[14]《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24,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3页。
[15]《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80,第53页。
[16]《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01,第68页。
[17]左宗棠:《左恪靖侯奏稿初编》,《续修四库全书》第50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18]《附录廷寄谕举荐封疆藩臬人材》,《曾国藩全集》奏稿(五),第2963页。
[19]据贾熟村统计,转引自茅家琦《走出“14年(1850—1864)”的思想束缚,以广阔的视角观察太平天国历史》,《清史研究》2007年第1期。
[20]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3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666页。
[21]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2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42页。
[23]《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5册,第99页。
[24]《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8册,第218页。
[25]《严办土匪以靖地方折》,《曾国藩全集》奏稿(二),第43页。
[26]《拿匪正法并现在帮办防堵折》,第56页。
[27]《严办土匪以靖地方折》,《曾国藩全集》,第43页。
[28]《清史稿》,第724页。
[29]胡思敬:《国闻备乘》卷2,《清末稗史精选丛书》(四),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
[30]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48页。
[31]《光绪朝东华录》,第2680页。
[32]《光绪朝东华录》,第26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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