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以降,中央集权体制逐渐成熟并日臻完善,督抚制度就是这一时期的产物。督抚产生于明代,最早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军事职务。清朝建立后,“初沿明制,督、抚无定员”。在经历了顺治、康熙、雍正年间的不断调整,督抚制度也完成了从临时性应急制度到正式地方官制的转变,正式确立了督抚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地位。督抚的主要职权有:“总督(从一品)掌釐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巡抚(从二品)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覈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其三年大比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督、抚同。”[1]
在地方官制中,两司的设置是督抚制度的重要补充。“两司”,即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的合称,布政使和按察使是一省的正式长官。布政使一般称“藩司”,又称“方伯”,始设于明朝。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元朝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2]。布政使司主管民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合称都、布、按三司,遇大事由三司会商。
清代沿袭明制,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每省各一人。“布政使掌宣化承流,帅府、州、县官,廉其录职能否,上下其考,报督、抚上达吏部。三年宾兴,提调考试事,升贤能,上达礼部。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上达户部。凡诸政务,会督、抚议行”[3]。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一般称“臬司”,每省各一人。“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4]。(www.xing528.com)
明清以来的中央集权体制中,朝廷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关系一直恪守“小大相制、内外相维”的原则。[5]随着清代督抚制度的确立,这一体制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小大相制”即统辖和分权。通过统辖关系以大制小,通过分权关系以小制大,主要体现在督抚与藩臬的横向关系上。督抚督领州县,统率本省文武军民,这是以大制小;与此同时,朝廷又在地方设置藩臬将军等职,分别直接对各部负责,以达到制约督抚权力的目的,这就是所谓以小制大。“内外相维”则是体现在纵向方面,“外则统之以督抚,内则综之以六部”,既保证了督抚在地方的权力,又置之于中央的驾驭之下。
由此可见,在地方官制中督抚与两司的关系一直处于互相牵制的均衡状态。在名义上督抚是地方上的最高长官,两司处于其从属地位。“外官官制,向以布政使司领之,但督抚总制百官,布、按二司皆其属吏,应首列督抚,次列布按”[6]。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督抚对布政使虽有督促、稽核之责,但并无任免之权;另一方面,布政使作为朝廷命官不仅掌管地方经济命脉,直接对户部负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密折方式直接上奏皇帝,对督抚起到监督作用。这种地方官制中“大小相制”的平衡状态一直持续到道咸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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