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运动和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以后,广东大多数的士绅权力机构并没有随战争结束而裁撤。因战乱而设立的临时性士绅权力机构,或者先裁撤后重开,或者改换名目,逐渐演变为乡村基层社会的常设机构。清人吴趼人的著作《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说,“我们广东地方,各乡都设一个公局,公举几个绅士在那里,遇到乡人有什么争执的事,都由公局的绅士议断”。[42]另外,战后“公局”已经成为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士绅权力机构的专有名词。尽管同治十年(1871)朝廷曾下令将公局改为公约,但公局与公约虽叫法不一,却实质相同。如东海护沙局于同治十年(1871)更名为护沙公约,但民间却仍然称它为护沙公局。[43]
战后,官府利用士绅权力机构继续维持地方秩序。例如,同治十年(1871)九月,佛山良宝乡发生盗匪劫案,南海知县杜凤治责成该乡绅士办匪,良宝绅士廖庆谋乃“设局购线悬赏拿匪”。[44]同治十一年(1872)七月,九江大桐堡显冈乡村民与村尾乡村民,因在墟市摆设“骰盆”事引发械斗,官府勒令大桐公局于十日内“交匪、交凶、交枪、交械”[45]。
公局如果遇到了处理不了的案件,则报告官府请求官员处理。光绪三年(1877)六月,南海县鳌头堡梧村、河滘两乡,因争水道引发械斗。经鳌头公局调解无效,局绅陆师彦便将此事报告南海知县杜凤治,恳请知县亲临处理。后杜凤治亲赴当地调处,事件才得以平息。[46]除此之外,官府也委派公局征收钱粮。同治十年(1871)九月二十四日,南海知县杜凤治到官山公局请局绅协助粮站催粮。[47]同治十二年至十三年(1873—1874),杜凤治曾多次致信九江公局局绅明之纲,请该公局协助催收钱粮。[48]又同治十一年(1872)九月,为清理沙口疏浚河道事,官府委派佛山公局向当地各行铺劝捐以助工费。[49]
按照清王朝的制度,公局本不属于官僚体系中的一部分,更没有缉捕盗匪、征收钱粮的权责。但实际上,地方官府却赋予了公局这样的权力。尽管看上去公局只是协助官府在地方办事而已,可一旦公局无法完成官府交代的任务,局绅便要受到官府的处罚。同治十二年(1873)十一月,南海知县杜凤治委托西樵的同人局催收钱粮,并下令如若同人局催粮不利耽误完粮,官府要“先查该处绅士,斥革然后拿办”。[50]前文提到的良宝乡办匪一事,因涉案盗匪姓廖,而任局绅的举人、广西试用知县廖翔等平日没有查压,也没有向官府报告,案发后廖翔还借故躲避知县。杜凤治便托人带话给廖翔:如果再不出面负责,将禀报上司将其拘留。[51]由此可知,局绅对官府委托的维护地方治安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战后地方官府与公局之间的权责关系,显示出公局的正式化趋势,这种趋势在地方志中也得到体现。民国《番禺县续志》把公局作为巡检司下属的一级权力机构,[52]这说明至少在番禺县,公局已经被作为地方权力体系中的一个层级。尽管此时的公局仍然在王朝制度之外,但在地方的实际运作过程当中,公局俨然已成为县以下的一级行政组织。
士绅通过权力机构也扩充了自己的实力。同治十年(1871)八月初三,南海石湾绅士由安良局送报一大抢劫案:六门缉私武弁邓鸣谦管带之扒船巡丁,在石湾入村抢劫,被绅士当场抓获,“拿获十二名,并长龙船二号”。邓之上司曾海珊为此事辩护,声称巡丁乃“缉私被诬作劫盗”。两方各执一词。南海知县杜凤治当即派官员赴石湾勘察。[53]经查实,“石湾抢案均属真扒船缉私勇丁十一名”。[54]八月初八,杜凤治开堂审理案件。士绅方一口咬定是巡丁抢劫,巡丁方虽不承认,但其供词却不相一致,“审石湾抢案,先传六门缉私干事送来线工陈亚二供词,不但与外间所说,及曾海珊、李云台面与予言,并该局先讯工折,均参差不甚相符。似此线工□真,或见事中大,有线工可以借缉私盐卸罪,事后雇募添入者。又提十一犯中之前二名陈得松、陈亚华,不但两人所说不对,与线工所说亦不符”。[55]八月初十,盐运使为石湾抢案召见杜凤治,示意杜凤治将石湾抢案定为绅士误拿让杜迅速结案,“务要绅士等允从,不可与好说,当堂压令具结”。[56]盐运使一面给杜凤治施加压力,另一方面说服总督。八月十二日,杜凤治向总督禀告石湾抢案时,总督认为巡丁是在缉私,被绅士误拿,而绅士则将错就错,将巡丁捆送到官,“是必缉私是真,该乡既已误拿,不得不砌以重罪,捆缚呈送”。[57]尽管总督已经发话,但士绅并没有因此而退缩,他们继续向布政使、按察使、广州知府禀控石湾抢案。[58]士绅坚持指控巡丁,声称不怕反坐。[59]且在广州审案过程中,士绅以“县中已质讯三堂”俱不肯到。[60]
由于史料的不足,今天我们无法判断案情的是非,但从中还是可以得到一些信息:石湾士绅能够组织武力拘捕勇丁,能够与武弁及其上司打官司,提讯时石湾绅士又可以如此齐心的全部到场,甚至在盐运使、总督偏向巡丁的情况下仍不屈服,都说明他们肯定不会是个人行动,背后一定有士绅权力机构的支撑。士绅权力机构本身的组织形式,使得士绅之间的凝聚力增强,从而增强了士绅的实力。能够把缉私勇丁拘捕,足以证明他们并非简单的弱势一方。士绅利用权力机构这个平台,对官兵、巡丁、武弁甚至盐运使、总督这样的高官,都敢于进行较量。
综上所述,士绅权力机构兴起于宋明时期,清代已趋于成熟。在太平天国时期和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广东士绅权力机构坚决维护清王朝统治,在镇压起义军和抵抗外夷的斗争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也有个别士绅加入起义军,但并非主流。依靠士绅维护统治秩序是封建王朝的一贯传统,但经过太平天国运动和第二次鸦片战争,清王朝进一步认识到士绅与士绅权力机构的重要性,故采取各种措施将士绅权力机构合法化、制度化,只不过仍然并不是成文法的制度化。
【注释】
[2]贾熟村:《太平天国时期的地主阶级》,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宋、明时期比较著名的乡约有:设立于宋熙宁九年(1076)的蓝田吕氏乡约,明正德十五年(1520)王阳明设立的南赣乡约,明嘉靖九年(1530)黄佐在广东香山县推行的“泰泉乡礼”,万历二十年至万历二十三年(1592—1595)山西巡抚吕新吾在当地推行乡甲约。
[4]《龙山乡志》卷6,《乡约》,民国十九年(1930)刻本,第5~6页。
[5]见(咸丰)《顺德县志》卷21《列传·文职传》按语,《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第498页。
[6](民国)《顺德县志》卷3,《建置·公约》,《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45页。
[7](民国)《顺德县志》卷3,《建置·公约》,第44页。
[8]沈权衡,浙江归安人,嘉庆五年(1800)任顺德县知县。见咸丰《顺德县志》卷9《职官表·文职》,第178页。
[9](咸丰)《顺德县志》卷21,第498页。
[10](咸丰)《顺德县志》卷21,第498页。
[11](咸丰)《顺德县志》卷二十一,第498页。
[12]段自成:《略论清代乡约领导保甲的体制》,《郑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7月。
[13]林则徐:《议复叶绍本条陈捕盗事宜折》,《林则徐全集》(三),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430页。
[14](民国)《顺德县志》卷3,第43页。
[15]龙葆诚:《护理东海十六沙局缘起》,《凤城识小录》,光绪二十八年(1902)刊本,第12页。
[16](民国)《顺德县志》卷3,第43页。
[17]龙廷槐:《拟照旧雇募守沙议》,《敬学轩文集》卷12,道光十四年(1834)刊本,第3页。
[18]道光十六年二月壬戌上谕、道光十六年四月辛酉上谕,《清宣宗实录》卷278、281,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6、333页。
[19](同治)《香山县志》卷15《列传》,《广东历代方志集成》,第322页。
[20]英国国家档案馆藏“叶名琛档案”,FO 931/235,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中心藏影印件E205~E207。承蒙刘志伟教授允许使用。
[21](光绪)《香山县志》卷8,《海防》,《广东历代方志集成》,第156页。
[22]英国国家档案馆藏“叶名琛档案”,FO 931/237,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中心藏影印件E217~E222。
[23]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杨念群:《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中英冲突的一个区域性结果》,《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
[24]华廷杰:《重建东莞县署碑记》,《广东洪兵起义资料》(中),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66页。
[25]佚名:《冈城枕戈记》,《广东洪兵起义资料》(中),第898页。
[26]龙葆诚:《顺德团练总局始末》,《凤城识小录》卷上,第1页。(www.xing528.com)
[27](民国)《番禺县续志》卷5,《建制·公建》,《中国方志丛书》,第105~106页。
[28](同治)《新会县志》卷10,《事略》,《广东历代方志集成》,第529页。
[29]康有为:《康南海自订年谱》,《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30]《顺德团练总局始末》,第1~8页。
[31]《前户部侍郎罗惇衍二品衔前太常寺卿龙元僖前工科给事中苏廷魁奏广东筹办团练情形折》,《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册卷二十,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13~714页。
[32]《慕德里司属各公局捕除人犯数目》,《广东洪兵起义资料》(上),第240~241页。
[33]《顺德团练总局始末》,第10页。
[34]谭祖恩:《新会靖变识略》,《广东洪兵起义资料》(中),第956~957页。
[35](同治)《番禺县志》卷22,《前事》,《广东历代方志集成》,第275~276页。
[36]林谦:《寄卓如》,《林谦遗稿》,《广东洪兵起义资料》(中),第890页。
[37]华廷杰:《触藩始末》,《第二次鸦片战争》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84~196页。
[38]龙葆诚:《广东团练总局始末》,《凤城识小录》卷下,第1~10页。
[39]《佛山李雄彪等案》(一)、(二),《广东洪兵起义史料》(上),第299~303页。
[40]《广东团练总局始末》,第2~3页。
[41]《顺德团练总局始末》,第15~16页。
[42]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下)第56回,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39页。
[43](民国)《顺德县志》卷三,《建置·团局、公约》,第42~43页。
[44]杜凤治:《调补南海日记》,《望凫行馆宦粤日记》第19本,《清代稿抄本》第13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18页。
[45]杜凤治:《南海县衙日记》,《望凫行馆宦粤日记》第22本,《清代稿抄本》第14册,第228~229页。
[46]杜凤治:《重莅首邑日记》,《望凫行馆宦粤日记》第36本,《清代稿抄本》第18册,第388页。
[47]《调补南海日记》,《清代稿抄本》第13册,第419页。
[48]杜凤治:《南海官廨日记》,《望凫行馆宦粤日记》第25本,第541页;《由南海调署罗定州日记》,《望凫行馆宦粤日记》第28本,《清代稿抄本》第15册,第391页。
[49]《南海县衙日记》,第288页。
[50]杜凤治:《南海公廨日记》,《望凫行馆宦粤日记》第27本,第234页。
[51]杜凤治:《粤东首邑官廨日记》,《望凫行馆宦粤日记》第20本,《清代稿抄本》第13册,第465~466页。
[52](民国)《番禺县续志》卷五,《建制三·公建》,第105~106页。
[53]《调补南海日记》,《清代稿抄本》第13册,第339页。
[54]《调补南海日记》,《清代稿抄本》第13册,第343~344页。
[55]《调补南海日记》,《清代稿抄本》第13册,第347页。
[56]《调补南海日记》,《清代稿抄本》第13册,第349~350页。
[57]《调补南海日记》,《清代稿抄本》第13册,第352~353页。
[58]《调补南海日记》,《清代稿抄本》第13册,第361~362页。
[59]《调补南海日记》,《清代稿抄本》第13册,第369页。
[60]《调补南海日记》,《清代稿抄本》第13册,第361~367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